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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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从守法做起

  作者:邹平学 合作者:无
  刊物名称:深圳特区报 期号:2004年12月25日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政治经济学》中说过:“我们希望人们有道德吗?让他们从爱国做起。”那么,爱国又从何做起呢?应当从守法做起,因为守法是每一个爱国公民对她的祖国应尽的神圣职责和法定义务。 
 
       改革开放的中国正步入文明法治的新时代,依法治国是中国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如果说爱国主义是我们中华民族世代高歌的主旋律,那么依法治国则成为我们今天时代的最强音。奉公守法是爱国主义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每一个爱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和道德准则。 
  
       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个爱国者既应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建设者和奉献者,也应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决拥护者和捍卫者。 
 
       在法治的社会,一个红灯,代表着不能通过;一条斑马线,代表着行人横穿马路的区域。这既意味着法的尊严,也体现了公民权益、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价值。法律绝不是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而是权利和自由的最可靠的保障。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马克思也说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某种意义上说,遵守法律只是实现法律的目的,即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手段。这就象铁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火车的安全行驶并抵达目的地一样,要实现这一目的,火车必然要处处遵循铁轨对它的规限和制约,否则就会脱轨,导致车毁人亡的后果。所以,守法是公民的立身之本,处世之道。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守法这一法律义务作为道德规范提出,充分说明了守法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德治的体现。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依法治国的目标和任务体现了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依法治国,崇尚法治,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法制所确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保障、诚实信用等精神和原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法治是德治的保障,只有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精神文明才是可靠的、持久的和深远的;德治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没有正确的思想道德作为指导,立法就会偏失方向,执法也会步入歧途,而守法更不会成为公民自觉自律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所以,守法是道德的底线,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一个人如果能够自觉遵纪守法,必然会提升他的道德修养。如果全社会都崇尚法治,必将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事实证明,在正常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社会成员不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没有明确的法律意识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不能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不懂得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那就不能说他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文明的人、一个高尚的人。 
(本文发表在《深圳特区报》2004年12月26日A四版“纵横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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