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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保险业的“霸王事件”

  作者:邹平学 合作者:无
  刊物名称:深圳特区报 期号:2005年1月8日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联合披露点评涉及车险和寿险合同的霸王条款事件,引起了强烈反响。保险业协会回应说格式条款不等于霸王条款,还有业内人士辩解道:保险业并非垄断行业。言下之意似乎只有垄断行业才存在所谓霸王条款的现象。不过业界也坦承有压力、需反思,认为“霸王事件”凸显保险业之困,需要认真对待。新年及至,保险业继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霸王条款所涉及的电信、银行、邮政、公共运输、供用电、餐饮、商品房买卖、房屋装修、物业管理、住宿、医疗等行业之后,新近列入了咱们老百姓投诉较为集中的“霸王行业榜”。 
 
    的确,格式条款并不一定等于霸王条款,但霸王条款却是大量产生于格式合同及其条款之中。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条款。它是十九世纪适应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日益频繁的需要,为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创制出来的合同条款,今天已经广泛运用于众多消费领域,被称为“大众合同”。但它显而易见的弊端是:由于缺乏另一方当事人的参与,因而容易造成约定有失公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自身依法具有的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往往会将一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或普通消费者的条款,如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多方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的条款订入人们常见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这就是消费者广为诟病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最容易产生的领域,首推垄断行业。无论中外,在垄断程度较高的公用事业领域都易滋生和泛滥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别无选择。虽然保险行业内部的竞争已经比较充分,算不上垄断行业,但正如被有识之士所指出的,寿险合同中的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调整费率的条款;财产险合同中的关于车辆损失应由第三方赔偿而第三方不愿赔付时,限制消费者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强制规定由消费者向第三方“提起诉讼或仲裁”,此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条款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人们还发现,现行的很多保险条款晦涩难懂,如果保险业务员不细加解释的话,消费者的信息劣势更加明显,一般人想明白享受保险消费并不容易。 
 
    如何规制格式合同、消除霸王条款是各国法律界面对的共同问题。在一个契约社会,市场经济不仅是竞争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因而也可以称为合作经济。而合作就必须严格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法律原则。任何一方不遵守契约规则,就必然面对市场、法律和政府规制的惩戒,经济主体也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等多种方式维权。从这个角度看,消除霸王条款需要综合治理。 
 
    首先,必须强化立法规制。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相关的规制条款,但仍然比较宏观,众多相关领域的格式合同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的立法部门、各级政府部门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尽可能地予以明确规制。 
 
    其次,解决因垄断所致的霸王条款问题,出路就是打破垄断,引进竞争。只要有了充分的市场竞争,消费者就可以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自由选择。对于那些不能够引进市场竞争、自然垄断的行业,政府必须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强化执法和司法力度,矫正权益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的关系,矫正弱势一方权益易受损害的局面。 
 
    再次,广大消费者必须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敢于和善于对霸王条款说不! 
 
    最后,经营者也要打破旧有观念,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情形下,霸王条款实质上是“双刃剑”,因为损害消费者就是损害自己的“衣食父母”,最终会危及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我们看到,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各个领域的霸王条款后,相关领域的许多经营部门开始自觉清理霸王条款,还有的行业监管部门也在积极履行职责,如最近保监会正在推行“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这说明经营者的守法自律、行业监督部门加强监管也是治理霸王条款的必要之举。  
    (本文发表在《深圳特区报》A4版“热点话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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