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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身份藩篱是实践人权理想的必由之路

  作者:邹平学 合作者:无
  刊物名称:深圳法制报 期号:2004年4月9日     

   据《中国青年报》2004年3月22日报道,吉林省长春市决定取消对外来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借读费”。3月21日,长春市宣布:“对进入该市的农民工子女,由各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负责安置入学,所交费用与城市居民子女相同。同时,市政府废止原”对农民工子女收取非本学区学生学费’的规定。”长春市副市长崔杰就此解释说:“农民工在所在城市纳税,有权享受国民待遇。在农民工所缴税款中,已包含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不应让农民工再额外承担不合理的教育支出。”据悉,长春市是我国第一个宣布对农民工取消借读费的城市。 
 
     长春市的这一做法进步意义非凡。但还很不够,因为还只有长春市率先为之。此外,还有许多此类现象有待解决。众所周知,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当它实现为人们的实有权利时存在很多障碍,最突出的障碍就是接受国民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实际上这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利在教育领域没有得到真正实现的表现之一。所谓国民教育的机会不平等,表现之一就是在一个城市对外来农民工,或者更广泛地说是外来劳务工的子女在所在城市就读时受到种种不公平的对待:因为你没有这个城市的户口,所以你的子女很难就地就近入学;如果你的子女要就地就近入学,就必须交额外的金钱,这笔金钱可能高得让人难以承受。这是因身份不同而致的机会不平等以及教育支出成本上不平等(成本歧视)。当然,被人们广为诟病的高考录取时各省分数线极不平等,如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的户籍学生考入本地高校的分数比招收的外地考生的分数低许多也是公民接受国民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及及成本歧视的另一表现,其通俗的表达就是:因为你不是北京人、上海人,所以你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付出更多的心血、考出更高的分数才可能和北京学生、上海学生一样走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名校。我国目前,诸如此类的机会歧视及成本歧视现象还很多,比如在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对农民的限制(某省招考省直机关公务员时明确规定农民不得报考,理由是省直机关公务员要求素质更高)、某些职位对外地大学毕业生的报名限制(据说是应当照顾本地大学生),还有如所谓调入一个城市应交纳一笔“增容费”、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应交纳各种费用、男女就业不平等、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等等。当然,上述歧视一言以蔽之就是“身份歧视”,说到底就是因为你的身份不同,所以你的机会不一样,支付成本不一样。这种人为的身份歧视带来了两个方面的负面后果:其一,使得人们在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享有上面临不平等的待遇,加剧了社会不公现象,损害了社会正义,不利于建立真正的平等社会,实现人权理想;其二是极大地增加了受歧视者的交易成本,实质上是无端耗费宝贵的人力资源,社会也并不因此增加正效益,最有可能的是增加了公权机关的寻租机会,加大政府腐败的几率,最终损害国家健康发展的社会基础。在中国加入WTO后,当我们获得了与世界贸易成员国平等的经济贸易权利能力时,当我们能够对不平等的贸易壁垒说“不”的时候,当我们能够理直气壮地反对“外国人制裁中国人”时,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让那么多“中国人制裁中国人”的现象存在下去?这是值得政府和人民高度重视并亟待予以解决的现实课题。 
 
     英国历史法学的集大成者梅因在《古代法》中描述到,“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所有进步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标志着人类平等权从形式到内容的不断发展,标志着由传统非法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进化,被誉为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巨大进步和发展。当第四次修改宪法庄严地增加“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时,告别身份藩篱、摈弃身份歧视就成为落实宪法这一规定的不法二门,就成为实践保护人权理想的必由之路,尽管这还不是充分的条件,但舍此,人权保护的理想将始终停留在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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