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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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必须承担法律义务-行政执法有了“紧箍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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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强调行政执法部门如有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闻此,笔者不禁为此叫好!深感此举乃为推进依法行政,构建责任政府动真格的重大举动。 “为民服务“是我们政府之宗旨,然在实际中,这一宗旨长期停留在教化层面,并不构成强制力。由于政府人员升迁之决定权并不掌握在民众手中,政府机构及其人员所受到的监督是有限的。在一团和气的行政文化氛围下,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是否心中想着民众并真正做到”为民服务“就是很难说得清得事。久而久之,在某些部门和某些政府工作人员身上形成了如下官僚流弊:文牍主义盛行、特权思想泛滥、行政效率低下、责任意识淡漠。权力滥用(乱作为),无所作为(不作为)就是这种官僚病的逻辑结果。其在现实中的表现,用百姓通常形容的话讲,就是”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它不仅与我们人民政府的形象格格不入,还会滋生腐败,进而对我们宏伟事业的实现构成威胁。 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它表明,政府永远正确的神话被打破,百姓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政府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起诉,“民告官”多了,百姓胜诉(尤其是在我国的发达地区)的案例还真不少。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依法行政的管治思路,从而使政府部门和人员不得“乱作为,不作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保护公民权利的现代意识;还反映出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它要求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提高素质,严格按规则办事。真可谓是一种可喜之现象。 在这样一种大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又发布《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它依据有权必有责的原理,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这无疑是在构建责任政府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对政府部门和人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措施的落实又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部门和人员的行为将更为规范。政府部门是权力部门,作为强势组织,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极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这是政治学理论中反复强调的内容。过去,我们在“左”的思想的笼罩下,由于过份强调我们政府的“人民性”而没有正视这一点。而一旦政府出现错误,其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也是巨大的。规范政府行为的相关法律的相继出台,使这一观念转变的问题得以解决,从而使政府管治中的民主内涵得以彰显。 在为《意见》出台叫好之余,我们也不得不意识到,落实《意见》尚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首先,分解执法职权,界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需要经过一个复杂的量化过程。这是落实《意见》的一个十分关键的步骤。因为只有在执法责任界定十分清楚的情况下,百姓才能知道执法部门的哪些行为是“乱作为”,哪些是其责任范围内的“不作为”行为。其二、它还带来了一个行政诉讼法的细化问题。因为根据《意见》,存在着对执法部门和人员“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处罚,而以何种标准来裁定就会成为下一步的问题。其三、在各种执法部门执法标准确定后,执法部门人员对于标准的掌握就是一个关键。这要求执法人员切实准确、缜密把握执法尺度。而要做到这一点也并非易事。 《意见》的出台是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重大举措。然而,落实《意见》却是一件艰巨的任务。对百姓而言,它增加了监督政府的砝码;对官员而论,它意味着更多责任的追究。显然“官”并非那么好当。 张定淮,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教授,副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