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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自治与社区重构

  作者:邹树彬 合作者:无
  刊物名称:南方都市报 期号:2005年7月11日     

  待传…… 
    深圳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尘埃落定。此次选举有三大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一是盐田区率先破冰,全区17个社区居委会全部实行“一人一票”直选。二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了选举观察员制度。三是选民和候选人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批房产维权业主出来竞选,希望进入社区居委会,借助这个平台进行维权。  
 
  尽管此次换届选举较前有所突破,但传统的高度动员型选举模式并无太多改变,选举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选民参与程度不高;所谓的“4+1”条款对外来人口选民资格条件限制过严;出现贿选传闻,且有暴力行为发生,等等。  
 
  其中最严重的当数外来人口难以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罗湖区独树社区非户籍人士江山为讨要选民资格七上法院的故事,暴露了选举权的平等对待与司法救济问题。值得讨论的问题包括:享有政治权利,是否一定要出具无犯罪记录加以证明?选民登记须提交系列证明材料的规定是适用于所有人,还是针对某一个人?社区居委会选举是否属于“社区组织的一切社会活动”?非户籍人士需要开具“没有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才能参加社区选举,否则将构成重复投票而不予认可,其法理基础何在?选举委员会有无义务出具选民资格不予确认的书面证明?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选民资格争议是否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确认选民资格特别程序?……为了一个小小的社区选举的选民资格,争议双方居然对簿公堂,激烈交锋,还引发了这么多的问题,听起来近乎可笑。但这一点也不可笑,相反倒是可喜的进步。  
 
  依法选举,规则先行。就社区居委会选举而言,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选举办法。广东省这次换届选举依据的主要是两个文件:一个是《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规定,“社区居委会选举办法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办理”。另外一个文件是《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社区党组织和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南》。以规程、指南、方案指引等文件形式规范选举,过于粗糙,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难以适应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发展,因此,统一立法势在必行。  
 
  此外,在选举中我们也看到,社区工作站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候选人四重身份集于一身的情况较为普遍。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显然违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程序正义原则,影响选举的公信力,极易引发争议。  
 
  社区居委会选举是城市居民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选举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的实现程度。如何提高选举质量,笔者认为,必须对社区进行重构。首先是社区居住地域重构。社区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所组成的、具有共同利益、内在互动关系和文化维系力的生活共同体,居住是社区形成的基础。然而目前的社区格局基本上都是行政区划的结果,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更多的是考虑政府对基层社会管理的需要,难以凝聚居民的认同,因此,应以居住地域为基础对社区进行重构。其次是社区治理主体重构。随着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以传统居委会为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面临挑战,社区内复杂的利益关系要求社区治理必须多中心,主体必须多元化。如果有必要保留居委会体制的话,居委会的构成应充分反映社区中的各种利益。社区既然是由居民组成的、以居住为基础,居民的利益自然是最重要的利益。在以商品房为主的新型社区中,居民的利益是由业主委员会来代表的,这是基于物权或房屋产权而成立的业主自治组织。在这样的社区中,业主自治与社区自治具有高度重叠性,居委会应主要由各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构成。最后是社区选举规则重构,包括统一规则的制订和规则的公正实施,使选举更具开放性和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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