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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定承包商的资格

  作者:肖 俊 合作者:无
  刊物名称:南方都市报 期号:2005年8月11日     

  谁有权定预选承包商资格 
 
南方都市报 
本期嘉宾 肖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近日,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提出今后市政府的投资工程将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资格,要求承包商“除需具备相关国家资质外,还要有3年在深圳的工程业绩”,仅此还不够,  
“其资格的最终取得,需通过由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水务、地税等多部门组成的深圳市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深圳作为候选的全国文明城市,其市场的发达程度有目共睹,政府公共管理的水平也相当突出。但就市政府此次发布的《名录管理规定》来说,显然还有不足之处。政府意在加强对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但不可否认,此举人为提高了承包商的市场准入门槛,强化管理的同时也强化了审批。这显然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我国于2003年通过了世界上唯一单行的《行政许可法》,目的就在于彻底转变“重审批、轻管理”的管理模式,减少审批程序和事项,放松对市场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制,促进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行政许可法》对于地方性法规有著名的“四不得”的规定,如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拿《名录管理规定》比照这四项规定,违法事实显而易见。承包商来自全国各地乃至境外,他们的资质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地方城市没有此权力;以加强管理的名义设置名录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违规登记;规定企业在深圳须有3年业绩同样不合理,是有意设置的地域性门槛,有破坏深圳开放形象之嫌。  
 
  《名录管理规定》在原则上和具体内容上均存在违反上位法《行政许可法》的内容。法律和法规一经制定就不可随意更改,因此,为避免更大的损害,在正式规定出台之前,有必要采取《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来加以完善。  
 
  据深圳市法制办的有关材料显示,深圳市目前还有一些地方法规存在违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然而旧法未及清理,新法问题依旧,这不能不让人忧虑。虽然笔者讨论的是谁有权确定“预选承包商”的资格这样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但是讨论的目的是希望推进深圳的行政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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