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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人大代表增加惩戒措施

  作者:邹树彬 合作者:无
  刊物名称:深圳法制报 期号:2005年7月30日     

  待传…… 
    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责和义务。但是长期以来,部分代表似乎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制度的出台,对这些代表提了个醒:反映选民意见是代表的职责所在。 
 
积极意义:使代表名副其实 
 
●对代表是个约束 代表当选以后,是要接受选民监督的,不合格的要被罢免。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选民不了解代表做了些什么,自然就无法监督代表了。有了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的制度,选民就可掌握了代表活动的相关信息。  
●有利于提升人大的地位 在过去,部分人大代表不知道自己该做些什么,这不利于代表发挥作用。有了密切联系选民的规定的约束,代表的工作会越来越充实,人大就会真正变成选民利益的表达处,对提升人大的地位是个利好消息。 
●公共产品的需求显示更真实 政府的根本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供给的质和量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需求的显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人大代表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纽带和桥梁作用。通过与选民的密切联系,人大代表了解了公共产品的社会需求,所提交的议案对政府才真正具有价值。 
 
尚待完善:让选民与代表直接联系 
 
密切同选民的联系,是人大代表的义务和职责,各地为此做了很多探索。相比之下,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这八项制度,有些内容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街道和社区公示代表的照片,姓名、单位和职务固然好,但直接公布代表联系电话更重要。 
●代表接访群众和回访选区、社区和述职的次数太少,频率过低、周期过长,绩效不高,难以充分体现“密切”二字的意义。 
●代表联系选民,要通过联系秘书和社区代表联络员进行,这在代表和选民之间又多了一个层次,这会不会影响选民的利益表达?在不加重代表负担的情况下,能否建立选民与代表直接联系的制度化渠道? 
●密切联系选民是代表的职责和义务,既然是职责和义务,就应该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果代表没有遵从这些制度,就应该有相应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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