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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需要法治

  作者:张 涛 合作者:无
  刊物名称:深圳特区报 期号:2006年3月2日     

  和谐社会需要法治 
张涛 
实现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而问题是和谐社会作为自古以来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状态,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关键是和谐社会这一社会的理想状态如何可以实现,所以,和谐社会这一命题的解读重要的不是和谐社会的特征是什么,而是如何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 
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所以是重要的,主要在于它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制度平台。换言之,和谐社会的一切特征:民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只有在法治的制度平台之上才有可能。从这一角度看法治与经济对构建和谐社会均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如果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法治更具基础性,因为,经济持续和稳定的发展,需要法治的制度保障。所以,构建和谐社会既是一个经济命题,也是一个法律命题。 
法治之所以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与作用,是源于法治的功能。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其涵义不仅具有依法而治,视法律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的意义,更在于把法律视为天理人道和人世间公平正义的化身。在法治下,法律的规则高于人的权力,只有法律才是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治理社会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法律是保障所有人基本权利的工具,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法律的约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和范围。正是在法治的作用下,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和谐状态,社会因此而摆脱了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 
尊重和自觉服从法律 
我们可以给出许多的理由说明法治的优越性,说明法治对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不采取有理性的行动去建设,法治文明也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当我们朝着法治文明迈进的同时,重要的不仅仅是种种制度安排和设计,在物质的制度成分构筑的法治的有形结构外,而且更加重要的是每个人身体力行,而身体力行就必须具备法治精神。换言之,实现法治既需要“硬件”,也需要“软件”: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与性格。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无论是平民政体或者是寡头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的普及于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 
法律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如果人民不能尊重法律,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所以,法治的实现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是精神层面的,是人民对法律普遍的尊重和自觉服从。 
传统的中国社会,从政治学的方面看,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从社会学的方面看,是一个“礼治”的社会。可见在中国的精神传统资源中,缺少法治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是礼,维持礼的力量则是传统和习惯,礼对于人的约束是内在的,即人通过教化而主动地服膺于礼,这种秩序注重修身和克己,依靠调解来解决纠纷,打官司被视为丑事,讼师更为众人所不齿。而法治基本的规范是法律,法律着眼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鼓励人们主张各自的权利,亦不以涉讼为耻,相反,职业的法律家如律师在社会中占有重要位置。 
实际上,就是从法治的运行规范看,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是对法律的尊重和道德层面的自觉服从。法治文明绝不是一个因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被动服从而出现的消极的法律秩序的社会,而是因社会公众主动服从法律并参与其中而出现的积极的法律秩序状态的社会。在法治文明社会中人民对法律的态度是热情和期待、认同与参与,而不是冷漠、不信任,规避与拒斥。法律与人民之间不是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而是和谐相处的关系。 
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必须被尊重才更有效。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在没有电子眼和警察的地方,有人就交通违章,其根源就是缺少服从法律的道德自觉,缺少对法律的尊重。为什么现在社会普遍反映“有法不依”,其根源就是仅仅把法律视为需要外在的强制力制裁才可以服从的制度,没有从精神的层面去重视法治之信仰的养成。 
建设法治文明从我做起 
依照学者姚建宗的解释,法治精神之内涵,第一主要是表达了社会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的法律情感。这种神圣的法律情感是社会公众出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律明显地没有那种敬畏的距离感,而有的只是由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由此才激发了人们对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所以,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法的神圣化的过程。第二,社会公众已经普遍地对法律产生了一种高度的认同,已经认识到法律不仅不是对自己生活的妨碍,反而是与自己的现实生活密切贴近的必需品,已经是自己日常生活的必备条件了。这时候,他们已经不把法律看作是由外在力量强加在他们身上的东西,一个与己无关的多余的外物,而是认为这法律就是自己的,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须臾不可分离。因此,社会公众普遍地将法律的要求内化为自己从事一切社会行为的动机,并自觉地把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坦陈于法律面前,接受法律的评判和检测。 
总之,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法治,而法治文明是有其精神支柱的。 
法治是法律制度包括司法独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程序及律师制度与社会成员普遍服从法律的道德自觉,对法的真诚信仰,对法律产生的一种高度认同的完美结合。所以,法治它是一种思想方式与行为方式,也是一种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只有人人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文明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从自身做起,从我做起的事情。人人都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人人都可以享有法律的保护,人人也都负有维护法律的责任。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具有了对法律的道德层面的自觉服从,法治文明的社会,和谐社会才可以实现。 
(作者系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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