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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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门的法理与良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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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已经41周的李丽云由于生命垂危,被丈夫肖志军送到医院治疗,由于丈夫不同意医院为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常规抢救3小时之后,孕妇李丽云以及胎儿在医院死亡。 的确,按照现行制度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是母子双亡的直接责任人,在事后人们指责他的愚昧无知,或者说,人们是认为他是由于愚昧无知而拒绝签字的。可是大家想过没有,在由亲属签字决定手术的制度安排下,潜伏着这样两个风险,一个是由于愚昧无知拒绝签字,而使得病人得不到手术而死亡,孕妇门的案例就是这样;另一个就是可能由于夫妻之间的绝对冲突,而想方设法不签字,而使得有病的一方得不到手术而死亡。虽然,现在还没有这样的案例,但是由此可见现行制度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 这个事件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孕妇及胎儿在医院由于得不到手术而死亡。人命关天,可是在这样的事实面前,按 照现行手术制度,我们只能指责责任人的愚昧无知,或者去做道德谴责;假设在这个事件中责任人不像是一个愚昧无知的可怜人,我们又该如何行动? 同时,当事一方的医院,按照现行制度甚至是理直气壮的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是这样的。问题是医院是需要遵守法律,可是你要知道制定法律的宗旨是什么?是“善”,对医院而言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权。在这个事件中医院明显是判断肖志军不是理性人,因为医院曾经叫来神经科医生对他测试,医院可以排除肖志军没有精神病,但是他已经失去了理性这是事实,医院能够否定吗? 一个生命垂危的孕妇,一个失去理性的愚昧无知的丈夫,医院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什么?事实上的选择是自保,当然是以法律的名义。可是医院忽视了法律的宗旨是什么!更严重的是忘记了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在这个事件中,正确的选择是遵从生命第一的规则和良心的指引。上天给了这个医院一个可遇而不可求的机会,可以使你们在法律和良知的困境中彰显医生的天职,去舍己救人,这可是两个生命啊!我们可以假设,如果医生开刀救人,事情结果会是如何?最起码胎儿不会死去,也正是这个小生命的诞生,不管法律会如何,这个医生一定是一个英雄,一个真正的值得我们从内心敬仰的大英雄,是一个真正的医生,一个真正的人,难道这不是我们这个社会真正需要的吗!我们这个社会正需要这样一个楷模,一个有信仰、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生。 可是,事件的结果完全是一个悲剧,没有赢家,只有遗憾和无奈。医院在这个事件中,又一次在人们的道德评价中失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