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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来居案与公平正义

  作者:张 涛 合作者:无
  刊物名称:晶报 期号:2007年12月27日     

 备受关注的好来居高空坠物案近日终于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无论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在没有找到具体责任人时,究竟应如何处理?  庭审过程中,众多业主除对原告抱以同情和遗憾外,对成为本案的被告表示了不理解。 
    好来居高空坠物案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一个小学四年级的学生钟小宇在在途经好来居大厦楼下,被一块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抢救无效后死亡,而且,警方无法认定坠物性质,无法查明肇事者。此事件的特点是钟小宇在没有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的条件下,则失去了生命,是无妄之灾,同时没有任何个人或者法人可以被确定为具体责任人。 
    任何处理才是公平的?在此事件中我们应该发现一个人的生命是属于自己的,但是绝对不是与他人没有关系,一个人的生命延续一定与他人即社会群体有关系,甚至是密切的关系。换言之,一个人一定是生活在社会群体中,人是社会的存在物。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每一个人应该思考,群体应该如何对待个人,个人应该如何对待他人。我们应该如何共建一个幸福的家园?在这个事件中,一个无辜的生命消失了,我们完全可以假设这样的无妄之灾还会发生,甚至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一不留神遭遇无妄之灾,当然不一定就是失去生命,这就是所谓的命运。会有哪一个人信心实足的断言他不可能遭遇无妄之灾?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是需要,或者假设未来可能需要社会的救济,而这种社会的救济需要我们共建,人人有责任,这就是公平,这就是正义。帮助他人就是在帮助你自己。 
    当然社会的救济可以选择募捐相助,也可以选择政府基金,但是这两者方式,并不能够完全排斥法律途径的救济方式。募捐相助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自愿自觉的制度安排;政府基金是建立在全体纳税人的贡献之上的制度安排。就本案来说,好来居的业主通过自愿捐助方式能够给予受害者父母多少救济,是无法预测的,但是又是可以做大体判断的,即募捐到受害者父母所要求的赔偿数量的概率不大。这个中原因一方面是我们的慈善精神仍然需要培育,另一方面他们现在也不存在可以采取集体行动的组织条件。就政府基金来说,假设目前有这样的政府基金存在,如果是中央政府的基金就等于使用全国纳税人的钱去承担这个责任;如果是深圳地方政府的基金就等于使用深圳全体纳税人的钱去承担这个责任,这种制度的选择恐怕不是好来居的73户业主可以决定的。在本案中,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对受害者的赔偿不仅可行,而且有效,是目前唯一可以帮助受害者的制度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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