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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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信息网络世界既干净又活跃

  作者:陈家喜 合作者:无
  刊物名称:深圳特区报 期号:2010年11月9日     

  连日来,腾讯与360的网络大战闹得沸沸扬扬,人们纷纷呼吁明确法律规范、加强网络监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将制定《信息安全条例》的消息格外引人关注。据新华社报道,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完成《信息安全条例(报送稿)》,其中对信息网络环境下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各种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加强网络信息立法,是为了更为安全有效地使用信息。作为信息时代的技术手段,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了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乃自政治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然而,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带来信息交流及时和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首先,网络犯罪成为一种新的安全威胁,恐怖分子、敌对势力、网络黑客等,常常借助于互联网进行各类形式的犯罪,其犯罪活动更为隐蔽,难以防控。其次,网络还容易成为虚假商业营销的平台,某些人借助于网络推手与打手,在论坛、社区、博客、帖吧上大肆制造信息洪流和虚假广告,散布不利于竞争对手的攻击信息。此外,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个人隐私保护难度越来越大,人肉搜索、网络人身攻击等盛行一时,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住址、电话、照片、家庭成员及财产状况等常常被随意暴露。为此,通过立法加强网络信息的监管,保障国家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安全,是更为安全和有效地使用网络信息的必然选择。 
 
  国家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与立法,核心是要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促进网络信息健康自由地流通。从国际经验来看,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重点应当集中在五个层面: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防止暴力、色情等有害信息的散播;保护个人的隐私信息;保护版权和知识产权,以及惩治网络商业犯罪。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还应当清晰地界定网络信息提供者、互联网服务商、网络搜索引擎、网络监管方等主体相关法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加强信息安全立法,不能以禁锢网络表达和信息交流为代价。网络由于具有信息交流的直接性、及时性、互动性、群体性等特点,因而成为促进公民参与和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愈来愈彰显出社会监督的价值。例如,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的力量,“天价烟”、“躲猫猫”、“睡觉死”等腐败内幕和司法不公现象才得以纠正。此外,网络还是民主决策的重要来源,网络社会是公民社会的雏形。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家通过立法对网络信息安全加强监管,要监管有力、有法、有度。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特别是倾听广大网友意见的基础上,准确区分网络违法犯罪与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边界,使信息网络世界变得既干净又活跃。 
 
  (作者系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副教授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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