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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组织的 “断奶”与“喂奶”

  作者:陈家喜 合作者:无
  刊物名称:深圳特区报 期号:2013年3月7日     

  全国两会期间,各界对于社会组织变相行政化以及由此出现寻租腐败的讨论,再次使社会组织改革成为热点话题。人们关注的焦点是,在不愿放权又不得不放权的背景下,一些政府部门通过创设带有“二政府”属性的社会组织,来延续权力的管制和利益的获取。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能否因此就否定发展社会组织的改革方向? 
 
法国大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将美国民主的精髓之一,归结为美国人高度发达的结社精神。人们自由结成的社团,是政府职能的必要补充和维护个人利益的有效工具。美国学者帕特南则将社团看成社会资本的构成部分,社团不仅有助于培育其成员的合作、团结和责任分担意识,而且还有助于利益的表达和平衡,提升政府治理的绩效。在当下的中国,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被看成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增强社会自组织能力的重要步骤,是实现社会协同治理的必然要求。在推动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转型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下放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一环。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因噎废食,放弃壮大社会组织的改革方向,而在于区分社会组织的类型,并构建相应的治理机制。根据成长过程与权力属性,我们可以将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分为行政化社会组织和草根型社会组织。前者是由政府创办,承接部门权力,行政色彩浓厚的社会组织;而后者是指从社会中自发生成,依靠社会与市场运行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对于这两种社会组织,需要辩证地处理收权与放权,“断奶”与“喂奶”的关系。对于那些继续吸附在政府权力上的行政化社会组织,需要及时给它们“断奶”,斩断它们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与利益链条,在人员、权力和财物上实现脱钩,“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但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尚处于襁褓当中的草根型社会组织,特别是一些民间商会组织、社会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弱势群体救助组织,以及环境保护组织等,政府应当继续给它们“喂奶”。要继续坚持放权让利的改革理念,政府充分利用草根型社会组织在信息、人才和专业上的优势,将部分公共服务的职能转移给它们,并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采购服务的常态机制。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与协同,这恰恰是未来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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