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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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不構成港普選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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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不構成港普選依據 □張定淮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不構成香港普選的依據,香港未來的普選依據是《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那些試圖以《公約》作為實現香港普選依據的人,所犯的一個錯誤,最核心的一點就是,並沒有將香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而是試圖以香港是一個政治實體的角度看待所要實行的普選。 喬曉陽日前的講話發表後,香港社會沸沸揚揚,各界人士都表達了自己的看法。贊成者有之,反對者亦有之。彼此之間的爭論似乎日漸激烈,且在短時間內難以平息。筆者認為,有這麼一場爭論乃為好事。它可以幫助人們對香港普選問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對喬曉陽講話不滿的人認為,中央的明確表態:「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是中央不想在香港搞「真普選」,強調「愛國愛港」人士治港就是要通過一種篩選方式將所謂泛民派的候選人剔除。這是嚴重違反《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舉動。 對此我們不禁要問:香港到底是依據什麼實行普選?是依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還是依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高度自治屬中央授權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政府從國家統一的大局考慮,以高度包容的姿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授權的結果。但從政治上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即使享有再多的高度自治權,也必須對中央政府效忠。如果沒有了這一點,「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就化為烏有了,「兩制」所包含的「高度自治」也就變成「絕對自治」了。試想一下,中央和香港特區之間如若沒有這樣一層政治關係,那還是「一國」嗎? 香港有些人似乎總是不太明白這個道理。在喬曉陽發表講話後,又拿《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壓人,似乎非要以此來說明中央政府在香港發展民主政治是假心假意不可。既然如此,我們就有必要來說明一下《公約》與香港未來普選是否存在着依據關係。 眾所周知,中國尚未最終加入這一《公約》,因此這一《公約》對中國政府是沒有約束力的。即便如此,中央政府在《基本法》中仍然承諾了該《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第39條)。顯然,中央政府對於這一國際公約是持尊重態度的。 回歸後民主繼續發展 前些年,香港的某些人士出於攻擊中央政府的心態,以不負責任的口吻說道:香港功能界別選舉制度不符合《公約》相關規定,試圖將這一適應香港社會實際的制度打入不合法理的困境,在香港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不過北京大學法學院饒戈平教授指出了英國人在1976年將這一《公約》適用於香港時所做出的保留條款。這種保留的目的在於摒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使之不適用簽署者。也就是說,凡是英國對公約中做出保留,且該保留適用於香港的條款,不屬於在香港適用的法律條款,對香港不產生法律效力。饒戈平教授正本清源,使那些原本要煽動是非的人啞口無言。 喬曉陽講話發表後,香港又有人出來說,中央明確表示「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的說法就是要排除「泛民派人士」入閘,嚴重違反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b)款。這種說法與前面的提法如出一轍,它還是在運用英國人做出了保留了的條款說事,而這一條款的內容並不是香港普選的法律根據。 客觀地講,中央政府是真心誠意推動香港民主政治發展的。那些不斷攻擊中央政府壓制香港發展民主的人應當捫心自問,到底是誰在推動香港的民主政治發展?香港在英國人統治下的百多年中發展了選舉政治嗎?沒有。香港社會似乎也沒有出現過大的動盪。直至臨近香港主權回歸的前十幾年,英國人出於「民主抗共」「民主拒共」的意識形態思維考慮,才推出了各種民主選舉制度。對於英國人的這些做法,中國政府如若也從傳統意識形態考慮,是不會接受的。恰恰相反,中央政府不僅沒有拒絕這些民主制度,且在香港回歸過程中將英國人在香港確定的民主制度作為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保留並使之繼續發展。 由此可見,中央對於適合於香港社會實際的民主制度的存在和發展是持認同態度的。試問,香港實現「雙普選」的目標是誰確定的?是中央政府。如果中央不想在香港發展民主選舉政治,何必沒事找事?這是在英國人對《公約》第25條(b)款做出保留語境下人們所應當具有的思維。 依據《基本法》推進普選 香港回歸後,中央政府充分意識到在香港發展民主政治的必要性。即使在中國沒有加入《公約》,且有保留地使《公約》適用於香港的前提下,中央政府還是在普選的概念上不斷與《公約》所確定的普選概念靠攏。喬曉陽在2010年6月8日在對香港普選發表自己的理解時,明確表示「普選的核心內容就是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試想一下,如果中央政府不認同現代民主制度,不認同普選的基本價值,有必要用《公約》中的普選概念作為香港普選的核心內容嗎?那些攻擊喬曉陽講話違反《公約》的論調是毫無根據的,也是一種不懂法的表現。 話說回來,現在的香港已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與中國其他區域的不同之處在於,她依據《基本法》這樣一個憲制性文件而獲得授權,享有高度自治。那些試圖以《公約》作為實現香港普選依據的人,所犯的一個錯誤,最核心的一點就是,並沒有將香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而是試圖以香港是一個政治實體的角度看待所要實行的普選。因此,我們不得不提醒這些執迷不悟的人,中央政府尊重《公約》,履行《公約》中在香港適用的內容,但《公約》並不構成香港普選的依據。香港未來的普選依據是《基本法》相關條文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 作者為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教授,副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