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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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的统一

作者:吕元礼 署名:第一 合作者:黄锐波
发表刊物:深圳大学学报 期号:2003年第5期 转载情况:无
是否以“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专兼职研究员”名义发表: -1-(说明:"1"为是,"2"为否)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里,“十六大”报告是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联系起来说、对照起来讲的。实际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和精髓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可以区分为实质性民主(substantial democracy)和程序性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实质性民主强调民主的目标、内容、主体与价值,因此也叫实体民主。它倾向于从国体的角度阐释民主的涵义,旨在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程序性民主是指实现民主过程的先后顺序及其相关制度性规定,强调民主的机制、规则和程序,因此也叫形式民主。它主要是从政体的意义阐释民主,旨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是民主政治的一体两面,也是理解和建设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就是要实现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的和谐统一。 
 
  一.“两种民主”的统一是从“价值理性的错位”走向“工具理性的回归”的要求 
  价值理性是指人主观相信行动具有无条件的排它的价值,从而不顾后果如何、条件怎样都要完成这一行动的意愿或意念。它将价值判断引入行动,包含了一种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其它行为方式的自觉的信念。它全力关注行动是否符合绝对价值,而对行动可能会引出什么后果则在所不计。与价值理性相反,工具理性是人们排除价值判断或立足价值中立,以能够计算和预测后果为条件来实现目的的能力,或者说,是为达到一个明确的目的考虑和使用一切最有效的手段所展现的特质。它着重考虑的是手段对达到特定目的的能力或可能性,至于特定目的所针对的终极价值是否符合人们的心愿则在所不论。从上述认识出发,价值理性倾向于超越现实世俗,指向彼岸应然,引导人们服从那种来源于心灵深处的理想、信念的召唤;工具理性倾向于立足现实世俗,关注此岸实然,根据给定的条件,以尽可能小的代价最大程度地实现目标。 
  实质性民主主要体现价值理性的诉求。它要求政治行为从“应如何”出发,热切关注民主的终极价值;而不是从“是如何”出发,冷静考虑民主的现实可能。它不是从现实出发垒砌民主大厦的一砖一瓦,而是从民主的定义出发构筑民主的高楼大厦。它要寻找的是民主的应然状态和理想形式,或者说,寻找的是民主的理念形态,表现为一种理想主义的民主观。现实中的圆都有不圆之处,只有圆的理念才是纯然的圆。同样,现实中的民主都有不民主之处,只有民主的理念才是纯粹的民主。体现价值理性诉求的实质性民主追求的就是变理念为实在,以理想化现实,在人间构建天国。它最为关心的是“什么是民主”,它急切追问的是“什么是真正的民主”。在确立了民主的终极价值和弄明白民主的本质特征之后,就合乎逻辑地根据这个终极价值选择行动,按照这个本质特征塑造现实。它的长处是从原则性问题和终极性问题的角度出发构建了民主的伟大理想,从而具有鼓舞人心、燃烧激情的功用。它的功绩在于确立了民主在人们心目中的永恒价值,从而激发人们为实现民主而奋斗的热情和勇气。但是,它的不足则是忽略了民主的现实基础以及实现民主的具体形式和可操作规程。欧洲近代以卢梭为代表的思想家高扬的正是实质性民主的民主观。他们从价值理性出发,关心民主的“本质”(Substance) 问题,处处逼使事实接近已经肯定了的理想。没有高扬价值理性的实质性民主的民主观,民主就难以提升为人们心中的理想信念。没有高举起理想信念的民主的体制制度,就会成为没有灵魂的躯壳, 
  程序性民主主要体现工具理性的诉求。它要求人们根据给定的条件,以尽可能小的代价最大程度地实现民主这一政治目标;或者说,它要求人们在实现民主的过程中,注重民主的实现条件及其代价。美国政治学家科恩曾强调“理性”是民主的前提之一。这里所讲的“理性”,是专就“工具理性”而言的,指的是一种了解条件、运用手段、制订规则、依规则办事的能力。正是立足于工具理性,科恩才会进一步指出妥协是民主的核心;没有妥协,也就没有民主。程序性民主并不强调将民主视为至高无上的目标,而是注重将民主看作治理国家的工具。它强调民主并不是万能的,自由也不是无条件的,坚决反对那种“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大民主”、“大自由”。于是,在体现工具理性的程序性民主看来,民主不仅是一个目的,更是一个过程。首先,民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即使认识了民主的发展规律,也不可能跳过某些必经阶段;其次,民主是一种法律化的过程,是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法律化,进而实现自律和他律的过程;第三,民主是一种社会化过程,是国家实行多数决策的程序,也是国家把从社会收取的权力归还社会的过程。因此,民主作为过程,在时间上、空间上都不可以急于求成。只有确立现实主义的眼光,科学地认识其条件、方式和步骤,才能真正实现民主。否则,一旦遇到挫折,就容易从奢望转为失望,又从失望陷入绝望。欧洲近代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思想家强调的正是程序性民主的民主观。他们从工具理性出发,关心民主的“属性”(Attributes)问题,处处考虑制度在现实环境中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没有强调工具理性的程序性民主的民主观,民主就无法落实为现实世界的体制制度。没有落实到体制制度的民主的理想信念,就会沦为没有躯壳的游魂。 
  中国的“五四”新文化运动高举民主、科学的旗帜,激发出人们对于民主、科学的热切追求。但是,“五四”运动所体现的民主观,重视的主要是体现价值理性的实质性民主,忽视的则是体现工具理性的程序性民主。此后,中国人追求民主的过程一直凸现出这种特征,对民主价值的理想崇拜远远甚于对民主现实的理性思考,把本应悬之于头顶的民主价值错误地当成了可以践之于足下的民主程序,从而造成了“价值理性的错位”。萨托利曾言:“只有人们在革命之前就明白革命之后做些什么,革命才能创造一个更好的政体。” 正是由于革命之前不明白革命之后必须建设体现工具理性的程序性民主,所以,直至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这种“价值理性的错位”都一直没有得到纠正。重理想而轻现实、重价值而轻条件、重内容而轻形式、重目标而轻程序,正是“价值理性的错位”的具体表现,并最终酿成了十年“文革”的悲剧。鲁迅先生曾说:“凡有革命以前的幻想或理想的革命诗人,很可有碰死在自己所讴歌希望的现实上的运命;而现实的革命倘不粉碎了这类诗人的幻想或理想,则这革命也还是布告上的空谈。” 高扬价值理性但缺乏工具理性的“幻想或理想的革命诗人”也就难免落入“碰死在自己所讴歌希望的现实上的运命”。 
  民主是从其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因此,中国的民主建设必须在肯定价值理性而高扬实质性民主的同时,注重工具理性而建设程序性民主;必须从民主的“价值理性的错位”转型为民主的“工具理性的回归”,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结合起来,将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统一起来。呼唤“工具理性的回归”,就是强调民主的发展要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方式和道路,立足本土国情来探索实现民主价值的途径、程序和制度。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三代领导集体十分注重从工具理性出发建设程序性民主。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经指出:“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象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 这种强调民主条件的思维方式,正是工具理性的具体表现。邓小平还说:“中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同社会主义法制相辅相成的。” 这种将民主与法制相结合的行为模式,正是程序性民主的客观要求,党的第三代领导核心江泽民也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进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这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种政治行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是指这种政治行为必须从给定的条件出发;“逐步发展”和“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是指这种政治行为必须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而逐步推进。这种强调民主建设的条件、步骤和秩序的思维方式,正是工具理性的具体表现,江泽民还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要发展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种强调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行为模式,正是程序性民主的客观要求。 
  “两种民主”的统一是从“价值理性的错位”走向“工具理性的回归”的必然要求。 从“价值理性的错位”走向“工具理性的回归”,并不意味着忽视民主的主体、内容、原则、目标和价值的地位,而是要改正那种片面强调民主价值而极端忽略民主条件的观念和行为。这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性选择,也是化解政治文明中两种理性冲突的现实途径。只有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实质性民主和程序性民主的统一。 
 
  二.“两种民主”的统一是从革命走向建设的要求 
  革命与建设,是社会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革命的特征在于破,其目的是要破坏旧的世界。建设的特征在于立,其目的是要建设新的世界。从革命与建设的不同特征出发,对于民主的认识与把握与具有不同的侧重点。革命时期特别强调实质性民主,建设时期十分注重程序性民主。 
  实质性民主关注民主实质,强调回答“民主是什么”(如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革命时期,热情阐释“民主是什么”,可以肯定光大民主的价值,树立人们对于民主的信仰,激发起人们争取民主的高昂热情,从而激励人们为实现民主奋起推翻专制制度。程序性民主关注民主程序,注重回答“民主不是什么”(如民主不是一种求全机制,不是一定能够实现最好的)。在建设时期,冷静反思“民主不是什么”,就可以从对民主的限定中将民主从天上落实到地上,澄清纠正人们对民主的误解,防止来自“左”、右两方面对于民主的歪曲,从而指导人们实事求是地为建设民主大厦奠基垒石、添砖加瓦。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通过高扬实质性民主,成功地鼓动起广大民众渴求民主的热情和推翻反动统治的勇气,并最终领导人民取得了革命成功。革命胜利后,党仍然将民主实践定位在实质性民主的层面上:一方面,赋予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性原则;另一方面,在“实体”意义上赋予人民大众在经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通过高扬实质性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的观念也已经成为共识。毫无疑问,革命时期乃至于革命成功之后的建设时期都需要高扬实质性民主。但是,当革命成功之后,如果仅仅注重实质性民主的高扬而忽视程序性民主的建设,就会在民主建设的进程中犯下极大错误。由于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高扬实质性民主的同时,未能有效建设程序性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就不能落实为实际的操作,人民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的共识也只能停留为一种口号。由于未能努力建设程序性民主,单方面地高扬实质性民主,也就难免最终沦为“文革”时期的“大民主”、“大自由”。这种所谓的“大民主”,实际上只是一种多数人的专制。而一当出现多数人的专制,也就必然最终导致多数人沦为专政的对象。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你可能站在多数人的立场,在那个问题上你却可能站在少数人的立场。如果民主允许多数的一方剥夺少数一方的一切权利,那么,任何人都将或早或迟地遭到剥夺。民主成功之日,也就是民主寿终正寝之时。这种所谓的“大自由”,实际上只是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自由。而一当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也就失去了保障。因为既然肯定了你具有随意剥夺他人自由的自由,也就注定了他人具有随意剥夺你的自由的自由。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由于改革对于中国社会带来了深刻而广泛的变革,所以,邓小平指出:“改革实质上是一场革命。”但是,说“改革实质上是一场革命”,并不等于说改革等同于革命。例如,改革不能采用暴力的、自下而上的突变方式,即革命的方式;而应该采取和平的、自上而下的渐变方式,即改良的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说,改革实际上也是一种建设。革命阶级夺取政权之后,与之相应的新的具体制度并不能随之马上建立起来,而应该通过一点一滴的改良,来进行添砖加瓦的建设。任何改革,都包含了建设的内容,例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破除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破除旧有的政企不分、权力统得过死的政治体制,建立新的政企分开、适当分权的政治体制。在建设民主的进程中,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正是由于将改革从具体方式上与革命区别开来,从内容实质上与建设联系起来,才能在高扬实质性民主的同时,着手建设程序性民主。邓小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继续进行从革命到建设的转型的同时,又进一步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强调从革命到执政的转型,也就是从另一层面强调从革命到建设的深化。它进一步要求中国的民主建设必须实现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的统一,在高扬民主的价值和理想的同时,进一步建设民主的制度和程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从意识形态层面为党的民主实践从“两种民主”的分化到“两种民主”的统一扫清了道路。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强调继续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同时,更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强调要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随着上述目标的实现,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必将获得更高程度的统一,政治文明建设也将获得新的发展。 
 
  三.“两种民主”的统一是从民本走向民治的要求 
  儒家传统的中心是民本,现代民主的核心是民治。民本的字面意义是以民为本,其具体内涵包括民有和民享:一方面,“‘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肯定了民有(of  the  people)的观念” ;另一方面,“‘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肯定了民享(for  the  people)的思想” 。民治的字面意义是人民治理。但既为民治,就必然以民有为根据,以民享为归宿。实际上,民主政治本身就是民有、民享和民治的统一体。民主虽然包含了民有、民享和民治,但其核心则是民治。如无民治,则民有无从体现,民享也无从实现。因此,有无民治,是区别民主、民本的根本标志。民本与民主虽然相通,民本与民治又毕竟不同。中国的“民本思想虽有‘民有,民享’的观念,但总未走上民治(by  the  people)的一步” 。这就使得民本思想所倡言的民有和民享不能在根本意义或真正意义上得以实现。因为“要必民能治才能享,不能治焉能享,所谓民有总是假的。”“夫徒言民为邦本,政在养民,而政之所从出,其权力乃在人民以外。此种无参政权的民本,为效几何?” 因此,从根本上说,如无民治,民有究其实只能是空幻的虚构,民享说到底不过是难得的恩赐。从民本走向民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民本思想中的民有观念视人民为国家之主体,民本思想中的民享观念视人民为政治之目的。民本思想对于人民作为国家主体地位的强调和作为政治目的地位的突显,使得民本思想与实质性民主具有相通之处。民治作为人民的治理,在现代社会并不意味着广大民众在所有问题上都要行使自己的决策权,而是要求治者的权力必须来源于被治者的同意,在治者与被治者之间形成一个开放系统,并依据一定的程序、规则进行政治信息的输入和输出,从而达到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平衡,实现民意的吸纳与整合。因此,民治说到底是一套治理的制度、规则和程序。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才将民主解释为“多头政体”;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西方政治学家才将民主政治视为一套妥协和讨价还价的机制。 
  民本思想包含的民有、民享观念为实质性民主的输入与传播提供了中国传统文化资源,民本思想所缺乏的民治内涵又延误了程序性民主的建立与健全。民本思想在现实政治中的最为普遍体现是“为民作主”。同样,“为民作主”所凸显的“以民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实质性民主的高扬,“为民作主”所缺乏的“人民作主”的精神又有碍于程序性民主的建设。这是民本思想在中国政治发展历程中的悖论,也是民本资源在中国民主建设进程中的吊诡。中国共产党的历代领导人都十分重视人民作为国家之主体和政治之目的的价值和意义。毛泽东早就提出过人民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邓小平也强调将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江泽民指出:“各级干部都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职,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胡锦涛则进一步要求“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所有这些,实际上是中华传统民本思想的发扬和光大。毫无疑问,中华民本思想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也无庸讳言,中华民本思想也有其历史局限。这就要求我们的民主建设必须从包含民有、民享的民本走向民治,从仅仅强调“为民作主”发展为更加注重“人民作主”,将人民在理论上“当家”与在实际上“作主”统一起来。实际上,党的历代领导集体也正是不断日益强调和注重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努力实现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的统一。从一定意义上说,实质性民主可以比喻为载负民有和民享的列车,程序性民主不妨视作为规范民治并实现民治的铁轨。 没有铁轨,就不可能有飞驰的列车;列车也只有行驶在铁轨上,才能免于颠覆的命运。 
 
  (较原文有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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