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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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家庭为根的共同价值观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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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社会家庭观念日趋淡化,家庭组织日呈崩解的背景下,新加坡政府则坚持亚洲社会的文化传统(主要表现为儒家文化传统),大力宣传家庭的价值,强调家庭的意义,促进家庭的功能。1992年,新加坡政府在《共同价值观白皮书》中正式将“家庭为根”确定为新加坡人所应奉行的“共同价值观”。1998年,新加坡理工学院商业行政系对801名新加坡人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近90%的受访者都认为家庭是建立社会凝聚力的基础。实际上,“家庭为根”,已经成为新加坡人的理念或共识。这里,我们将从家庭功能和家庭本位两方面分析“家庭为根”的具体内涵。 一、家庭功能 “家庭为根”可以理解为新加坡政府对家庭功能的形象描述。根据新加坡政府领导人的有关论述,家庭的功能主要包括教化功能、宗教功能、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 1、教化功能:“第一课堂” 新加坡政府领导人十分重视家庭的教化作用,并视家庭为人生的第一课堂。新加坡总理吴作栋指出:“我们通过家庭来传授价值观、培育年轻人、建立自信以及相互支持。学校可以传授道德观、儒家思想或宗教教育,但是,学校的教师不能替代父母或祖父母,来作为孩子最重要的模范。” 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也通过对自己童年往事的追述,来说明家庭对人的价值观形成的决定性影响。李光耀说:“就象任何一个华族大家庭一样,我知道什么事情是不对的,如果去做的话,我就会尝到藤条的滋味,我就知道那是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也接受这是做错了事。我在家里须对长辈有礼,我须守规矩,用晚饭的时候,必须先称呼长辈,才能进餐。从外头回到家里,或出门去之前,都得向长辈请安。这些对一个人童年的成长过程,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你成长的过程中,这些日以继夜灌输进你脑海中的价值观就会慢慢萌芽。” 为了加强家庭的教化功能,李光耀曾号召新加坡华人恢复家庭或家族成员之间的“正确的称呼”。李光耀认为,在华人社会,各种不同程度的血缘关系,在每个亲戚精确的称呼中表明。父亲的兄弟姐妹称伯父、叔父和姑母;母亲的兄弟姐妹称舅父和姨母,而且还按照他们和自己父母的年龄大小顺序分清。每一个称呼都包含着一定的意义,即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更受重视的是义务。李光耀说:“习惯的不断改变,使到每个人都被称为叔叔(uncle)或阿姨(aunt)。我们应该鼓励用华语,恢复正确的称呼。”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李光耀关于“恢复正确的称呼”的意义:一方面,从儒家文化的角度来理解,李光耀鼓励“恢复正确的称呼”,是要促使人们顾名思义、循名责实。儒家伦理强调父慈、子孝、兄良、弟悌等等。这里,父、子、兄、弟是名,慈、孝、良、悌分别是上述各名的名中应有之义,也是该名所指之人所应履行之责(义务)。顾名思义,就能够更好地理解自己的义务,以纠正名不副实;循名责实,就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达致名副其实。以清代某县官对一则兄弟争讼案件的处理为例:“有兄弟争讼,县官不问“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此互弟弟,彼呼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 。这里,正是“此互弟弟,彼呼哥哥”的“正确的称呼”,促使兄弟二人顾名思义,循名责实,从而达致“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试想,如果不是“兄弟互呼”,或者即使互呼,但不能采取“正确的称呼”,而是“此呼张一,彼呼张二”,其效果也难以如此迅速、显著。另一方面,从现代社会学角度理解,李光耀鼓励“恢复正确的称呼”,最终目的是要鞭策人们履行与称呼相应角色的权利和义务。角色本来是剧场用语。承担一定角色的演员,就必须按照剧本对这一角色的规定进行表演。推而广之,社会就是一个大的剧场,每个人都是演员,并在不同的场合扮演不同的角色。从社会学意义而言,角色是指一种惯常的行为模式。例如,父亲这一角色,是以教养子女为其惯常行为模式。既为父亲,就必须教养子女。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此,当家庭或家族成员之间使用“正确的称呼”,就能强化人们的角色意识,产生符合角色期望的行为;当家庭成员之间取消“正确的称呼”,就会淡化人们的角色意识,产生违背角色期望的行为。在新加坡因破坏公物而被处以鞭刑的迈克菲回到美国后就喝醉闹事。父亲责骂他,他便攻击父亲,并和父亲在地上扭打。吴作栋说:“我无法想象亚洲为人子者会攻击自己的父亲。福建话说‘没大没小’、‘没教养’,马来话则是‘Kurang Ajar’。但在儿子可以直呼其名的情况下,那种事情可能发生。过于亲密,可能使不敬的态度滋长。” 为了保证优良的传统价值观能够代代相传,新加坡政府竭力维护三代同堂的家庭和大家庭制度。所谓三代同堂,就是祖孙三代在同一个家庭生活。李光耀说:“必须不惜任何代价加以避免的,就是决不能让三代同堂的家庭分裂……这是一个家庭结构、社会结构、把家庭单位连成一体的伦理关系和结合力的问题。家庭把社会价值观念用潜移默化,而不是正式讲授的方法,传给下一代。如果新加坡社会要在不失去它的文化冲劲、同情心和智慧的情形下自力更生,就必须保存这种珍贵的家庭结构。” 1990年,吴作栋在回答记者“新加坡有什么传统?或者说,新加坡有什么文化特色”的问题时说:“我们希望保留大家庭制度这种特色。” 他解释说,大家庭制度是指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组成关系紧密的家族,互相扶持。如果祖父母能照顾孩子,孩子思想观念的健康成长将不会有危险。但是,如果完全把孩子丢给佣人,或更糟地让孩子自己在电视机前成长,那将是很危险的。 2、宗教功能:“力量的源泉”。 新加坡政府领导人认为,家庭包含着超越物质的精神力量。李光耀曾毫不掩饰地对记者说:“我的妻子是力量的源泉。”吴作栋在1994年全国家庭日庆典酒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满怀深情地说,家庭是他生活宇宙的核心。如果没有家人支持,他将失去方向,生活也将变得空虚。在2000年国庆群众大会上发表演讲时,吴作栋进一步曾阐发了家庭的精神价值。他说:“作为一名丈夫、父亲以及祖父,我可以说的是,家庭为我们的人生增添温暖和意义。” 新加坡政府领导人对家庭的超物质的精神力量的阐述,与儒家传统一脉相承。有人将儒学称为“儒教”,因为儒学也像宗教那样,给予人们安身立命之地和精神寄托之所。从一定意义上说,儒学能成为“儒教”,是通过家庭实现的。如果说,“儒教”真是一种宗教,那么,不妨说,“儒教”的教堂就是家庭。孟子曾云:“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也;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生则恶可已也!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 这里,孟子将仁、义、智、礼、乐等儒学最重要的德目完全归结到“事亲”、“从兄”的家庭义务或伦理行为之中。当“事亲”、“从兄”之意油然自生,如草木之有生意(“乐则生矣”),并且蓬蓬勃勃不可遏止(“恶可已”),以至于手舞足蹈而不自知(“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孟子便将如痴如狂的宗教境界归结到“事亲”、“从兄”的家庭生活之中了。 新加坡政府领导人自觉或不自觉地认识到了家庭的宗教功能,并致力于加强这一功能。一方面,如果说,家庭具有宗教功能,那么,家庭活动就是一种宗教活动。新加坡政府领导人十分重视自己与家人一起活动,并总是向社会宣传长辈要多与孩子们在一起。另一方面,如果说,家庭具有宗教功能,那么,岁时节日就是一种宗教仪式。李光耀反复强调新年除夕家人团聚的意义。他说:“农历新年除夕,华裔新加坡人都奉行古老的习俗,到一家之主的住所去吃团圆饭。作为一家之主,不论是为人祖父或为人父亲者,都和儿媳及孙儿女团圆。学校里并没有教导这种习俗,在有关的礼仪书里也没有规定。尽管这样,这种习俗将世代相传,永垂不朽。” 吴作栋也曾以“气”来形容华人传统。他说:“‘气’促使我们不断向前,我们需要‘气’来保持强壮。如果我们的‘气’很弱,我们就会被难题和挑战打垮。农历新年是增强我们的‘气’的时候,我们应该利用这个合家共庆的传统佳节,加强家庭的凝聚力。” 3、经济功能:“救生筏” 在传统的自然经济状况下,家庭是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随着工业化带来的生产的社会化,家庭的生产功能基本消失。但是,家庭仍然是生活的基本单位。换句话说,家庭在现代社会仍然承担着经济功能。 家庭的经济功能首先体现在维持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之中。一方面,家庭是抚育孩子的最佳场所。李光耀指出,没有一个政府、教师和托儿所能够代替孩子的父母亲、或祖父母。教师或托儿所的职员,只把照顾孩子看成职业;而作为父母亲或祖父母则是牵涉到如何把其骨肉培养成材。另一方面,家庭也是奉养老人的最好场所。全世界所得到的经验显示,老人院不是老人最适宜居住的地方。对老人的支持与照顾,必须是由内心出发,并带着同情、慈爱及怜悯的感情。政府及公共机构能够提供福利及服务,但只能依照条例、规则及正式程序去做。换句话说,最多只能说是“能养”。新加坡政府颁布的《老人问题报告书》引用孔子的话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当天灾人祸等重大危机出现时,家庭的经济功能愈发显得坚不可摧、无可替代。李光耀指出,当发生水灾、饥荒、地震、火灾或战争,社会秩序崩溃,政府力不从心,穷于应付。于是,人们便需要关系密切的亲属和宗亲的帮忙才能生存。这是数千年的历史反复证明了的。李光耀说:“中国历史贯穿了王朝的沉浮更迭和社会的盛衰交替。在所有这些大动荡中,家庭、家族和世系成了个人的救生筏。一个又一个的文明塌陷了,一个又一个的王朝被游牧部落摧毁了,但家庭这一生命之舟却载着文明前行,走向了下一个阶段。” 他认为,家庭这个基本单位的巩固和团结,使华人社会经过4000千年而不衰。这是一个在延续方面很独特的文明。尽管经过水灾、饥荒、瘟疫、战争和地震等的蹂躏摧残,这个文明还是绵延不绝,保存原来的形式。每次发生灾祸之后,人们振作精神,拍去身上的尘埃,清除劫后的瓦砾。他们认识到彼此对家庭应尽的义务,知道亲友之间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遵行他们应尽的职务,而享受臣民的权利。渐渐地,人们又恢复了文明的生活。 4、政治功能:“国家的核心” 新加坡政府对家庭政治功能的认识与实践,是将家与国联系起来。李光耀指出:“家庭是绝对重要的社会单位。从家庭,到大家庭,到整个家族,再到国家。” 新加坡政府领导人认为:“有牢固、快乐和健康的家庭,就有坚强的社区和紧密的社会结构,因为家庭是国家的核心。” 为了消除消费社会产生的颓废、堕落现象,李光耀强调“必须从家庭着手” ,尽管“政府可以规定界限和准则,但推动力来自家庭。” 立足于“必须从家庭着手”和“推动力来自家庭”的基本认识,一方面,新加坡政府认为,家齐而后国治。李光耀指出:“家里必须有纪律”。“当家里没有纪律,社会上有那么多单身母亲,那么多夫妇都同时外出赚钱,孩子没人照顾,问题就来了”。 李光耀十分赞赏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他说:“‘修身’是检点言行,提高自身修养,成为有用之材;‘齐家’是使家庭秩序井然;‘治国’是管理好国家;‘平天下’是使普天之下,万事太平。我们全体人民都抱有这种信念。我孙女叫修齐,我的儿子是从上述格言中取了两个字,希望他女儿能克己奉家。这是我们这个文明的基本观念。” 另一方面,新加坡政府认为,家庭伦理可以带动社会伦理。李光耀指出解决社会问题要从最基本的价值标准开始,“把一个人置于家庭、朋友和社会的背景中加以教育” 。在华人社会,每年农历新年初一,家族中的年轻一辈都到长辈家里拜年:先向祖父母、父母、叔伯、姑婶、姨舅等拜年,然后向同辈、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和其他亲戚拜年,接下来才向朋友拜年。李光耀认为,这种礼仪次序源自儒家的五伦教诲。五伦的次序是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和朋友关系。五伦的权利和义务受到适当的遵循,社会就会稳定和有秩序。当然,李光耀也强调:“必须给予这些价值观一种现代化的表达方式。” 二、家庭本位 吴作栋曾说:“我们始终强调社会的基石是家庭,而非个人。在西方,他们认为个人是最重要的;个人权利比家庭和社会权利来得重要。不过,我们认为没有家庭,就没有个人。家庭是基本单位。社会是由家庭组成的。这种价值观对我们至为重要。换句话说,我们一方面承认个人主义在淬厉创新、建功立业方面十分重要,但社会要有秩序,也须要有一些共同遵守的价值观。” 吴作栋的上述议论阐发了这样一个观点,即西方社会是个人本位,新加坡政府倡导的社会则是家庭本位。实际上,家庭本位正是对“家庭为根”的具体诠释。 1、家庭本位对家族本位的批判继承 家族本位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典型特征。在家族本位的社会里,社会组织以家族为中心,人与人的关系也都模拟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人们少有个人的观念,有的都是家族角色的观念。任何人不是父,就是子;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如君是一国之父,民则被称为子民;师是师傅,徒则是徒弟乃至于徒子徒孙。新加坡政府领导人在领导新加坡走向现代化的时候,并不赞同完全照搬传统的家族本位,但却注意对传统家族本位进行批判的继承。其具体表现表现为: (1)礼治精神的继承和法治手段的不同。中华传统家族本位重礼轻法。比较而言,礼强调激发出个体的自觉和主动,即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法只能是个体的被动和服从,即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礼具有情感性,最终归结于仁,即所谓“克己复礼为仁” ;法则无情感性,与仁无关。礼治的最高境界是“无讼”, 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法治则强调率由法断,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准绳。新加坡的家庭本位在继承家族本位的礼治精神的同时,又注意运用法治手段。例如,1998年2月6日的《联合早报》报道过这样一则消息:一位名为阿德里安的17岁少年认为父亲对母亲不忠导致家庭破裂,便敌视父亲,并投掷公事包打父亲,甚至拒绝与父亲及祖父母平心静气地交谈。13岁的弟弟学哥哥的样子,也对父亲表现得很不友善。当时,两位孩子的父母已经离婚。基于孩子对父亲不敬,新加坡高庭法官下令将这位父亲所需支付的赡养费减低。按两名孩子完成高中教育所需的费用来计算,父亲原本每月须付2800元给两名孩子,如今却改为只需一次性付给54000元,数目等于每月1800元。审理该案的高庭法官认为这是他所处理过的“最为棘手的离婚资产与赡养费分配案之一”。他说:“男孩认为父亲做错事而保护母亲是可以理解的,但我觉得17岁的阿德里安似乎有点过火。他的父亲虽然有不对的地方,也不应该承受已长大到明白自己所作所为的儿子的羞辱及无礼对待。我不认为父亲须被逼遵从一项得支付超出维持孩子基本需求费用的庭令。”法官在书面判决理由中表示,将赡养费减至每月1800元仅够维持两名孩子的基本需要,并指出这个判决的背后的意义是“让父亲有一个空间,以便以付出庭令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的方式,表现出对孩子仍存有爱与关怀,希望有朝一日,父子有可能和好……虽然这不是个完美的解决办法,但以当前情况来看,却不失为一个实际的方法。” 这里,儿子因父亲对母亲不忠而投掷公事包打父亲,但并未造成任何伤害。法官基于孩子对父亲不敬所持的“他的父亲虽然有不对的地方,也不应该承受已长大到明白自己所作所为的儿子的羞辱及无礼对待”的观点,以及据此而作出的减少父亲所需支付的赡养费的判决,反映了新加坡法官对礼治精神的继承。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在传统家族本位的社会,“父为子天”。儿子打父亲,属于大逆不道,当然要受到严厉的制裁。同时,法官“让父亲有一个空间,以便以付出庭令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的方式,表现出对孩子仍存有爱与关怀,希望有朝一日,父子有可能和好”的良苦用心,则是要达到礼治精神所要求的个体自觉性、主动性,培养仅靠法治所不能获得的父子之间的亲情。根据礼治精神,家庭成员之间打官司是一件万不得已和令人蒙羞的事情。是非的判别固然需要,家庭成员之间(这里表现为父子间)的和好才是是最高目标。 当然,新加坡的家庭本位在继承家族本位的礼治精神的同时,又注意运用现代法治手段。新加坡于1997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修正后的妇女宪章规定,任何人在申请离婚时,必须把一个育子方案连同离婚申请书一起入禀法庭。据估计,新加坡家事法庭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规定离婚申请须备育子方案的法庭。育子方案可以是双方都同意的育子方案,或离婚申请者个人所建议的育子方案。育子方案必须对夫妻离婚后孩子如何养育作出安排,并须包括指定的五个方面的内容:孩子的个人资料、现有的相关庭令、目前为孩子所作的安排、夫妻双方的资料,以及双方同意或离婚申请人所建议的安排。因为育子方案包括孩子的资料,也包括父母的资料,如须说明父母是否患有精神病、身体是否有残缺、是否有案底、是否进过戒毒所等,所以,这将能让法官作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决。家事法庭之所以要求夫妻在申请离婚前,先达致一个育子方案,是因为法庭发现,许多夫妻在离婚诉讼展开后,会把注意力集中在其他争执,如金钱方面的争执上。这就较难令他们考虑孩子的福利和需要。申请离婚者须提呈育子方案的规定是基于如下两大原则提出的:首先,在离婚时,孩子的福利应该是最重要的。父母离婚后,孩子仍享有两个家长的关爱与养育。其次,夫妻离婚后,他们还是孩子的父母,对孩子都有责任,他们必须合作,才能使关于孩子的各项安排得以顺利进行。这里,通过育子方案对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加以规定,就是现代法治手段的具体运用。 (2)抽象精神的继承与具体内容的不同。新加坡的家庭本位继承了传统家族本位所倡导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的抽象精神,但否定了一些如何孝、如何悌的具体内容。例如,传统中国所宣传的“二十四孝”中“为母埋儿”一节的具体内容就由于走向极端而沦为对儿子的残忍,当然也就被新加坡的家庭本位所抛弃。“为母埋儿”的具体内容是说“汉郭巨,家贫。有子三岁,母尝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食,盍埋此子?儿可再有,母不可复得。’妻不敢违。巨遂倔坑三尺余,忽见黄金一釜,上云:‘天赐孝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这则故事虽然有一个“光明的尾巴”,但用埋儿的残忍方法来供养母亲却不足取。新加坡政府并不倡导走向极端化的孝行,而是鼓励一种更为理性的孝行。在这种更为理性的孝行中,父慈与子孝达到更为和谐的平衡。例如,新加坡小学四年级上学期华文教材的第一篇课文《我来照顾爸爸》,就是很好的例子: 勇强的父亲是个码头工人。他不怕风吹雨打,每天都辛勤工作。一天在搬运货物时被压伤了,医生要他休息几个月。 听了医生的话,勇强的父亲很担心:几个月不能去工作,谁来养活一家人呢?勇强知道了这件事,就对父亲说:“爸爸,您安心地休息吧,我放学了可以去工作赚些钱来做家用。” 妈妈疼爱地搂着勇强的头,说:“你真是个懂事的孩子。可是你年纪还小,能做什么呢?还是让我到附近的百货公司去当售货员吧。” 勇强想了想,说:“好。那就让我来料理家务,照顾爸爸和妹妹吧!” 1987年,新加坡社会发展部举行了新加坡首次针对家庭课题所展开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接受访问的758名已婚人士对 “为什么生儿育女”的回答中,34%表示是为了使家庭生活更加完整,20%表示是为了老有照顾,只有17%表示是为了承继香火。这与传统中国对传宗接代的高度重视大不相同。调查显示,现代父母教育子女的具体做法与过去也不相同,主要方法是与孩子交谈,以道理说服,与伴侣商量等,很少人用恐吓或处罚的方式。 (3)实质的继承与形式的不同。新加坡的家庭本位继承了中华传统家族本位所倡导的“家和万事兴”的“和”的实质,却对其过于强调“夫妇有别”、“长幼有序”的男女差别和长幼等级来实现“家和”的形式给予扬弃。在中华传统家族本位的社会中,教子“有义方”的窦燕山家中所呈现的“家庭之礼,肃于朝廷;内外之防,严于宫禁;父子之训,凛于官师”的景象,就是家族本位社会“家和”的具体形式。与传统家族本位过于强调男女差别和长幼等级不同,新加坡的家庭本位表现出更多的宽松平等精神。如果说,传统中国的家族本位的“家和”过于强调了“有别”与“有序”,那么,新加坡的家庭本位的“家和”就适当地强调了平等与自由。 2、家庭本位与个人本位会通整合 个人本位与家庭本位是两种对立不同的社会状态。但是,这种对立不同不应演化为有你无我的势不两立,而应该演进成你中有我的会通整合。 (1)个人本位应该吸收家庭本位的合理因素。个人本位具有重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特点,却也存在着忽视责任和义务的缺失,存在着忽视个人的发展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群体(首先是家庭)中才能实现的缺点。因此,个人本位应该吸收家庭本位的合理因素。一方面,个人本位必须吸收家庭本位的责任和义务意识,使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达至平衡。就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言,个人本位的西方式思维方式是:“我有权利接受父母的抚养”或“我有权利接受子女的赡养”;家庭本位的东方式思维方式是:“我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或“我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上述两种思维方式各有优劣。当西方极端的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成为一种流行思潮,并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的时候,重视责任和义务的家庭本位无疑具有一种补偏救缺的作用。例如,西方人“认为一个公民,我有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下,我有权享受这些东西。那好,现在就给我这些东西;如果你不给我,我就不投你的票。让你落选。到底他投票支持的那位仁兄会不会给他,那不要紧,可以等着瞧”。 但是,家庭本位的“华族的道德观念是不同的,人人对社会都应尽点义务。……孔子说:君君、臣臣……等等。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朋友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都是重要的基本关系。还有,你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重要的” 。李光耀指出:“如果你能够从六岁开始就有系统地把这些观念灌输给学校的学生,你就能培养出良好的公民。如果你不那样做,那你只能有一群拉杂的人。” 另一方面,个人的发展必须置身于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家庭之中。从一定意义上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的发展必须置身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之中。人要认识自己,就必须把自身作为一个客体来体验,即站在他人的立场上,从外部观察自己。这就需要积累与他人接触的社会经验。实际上,每一个“自我”的个人都是“主我”和“宾我”或“本我”和“超我”的综合体。“本我”或“主我”是那个原始的、本来的、不受外力约束的“我”,“宾我”或“超我”则是一般化的他人的内化。因此,“要成为一个完人,自我必须在人类关系的结构范围内,不断与他人对话。要超越自我中心,就要求我们与我们的家庭成员——父母、兄弟姐妹——不断地相互联系。家庭被看作一个丰富和养育的维持体系,是一个在其中心真正实现自我的媒介。从另一方面看来,自我必须尽其作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本份。这样一来,在各个不同的场合我们人性的层次都得以深化。” 实际上,英美国家的一些有识之士也感到家庭危机导致社会问题的严重性。他们呼吁一个虔诚祈祷取代大麻、自我约束取代自我放纵、家庭之爱取代性滥交的社会。美国前副总统戈尔指出:“家庭是重要的。我们的破裂的家庭深深地危害美国社会。孩子需要管教和爱护。他们需要妈妈和爸爸。一张救济支票并不能当作爸爸;国家也不是爸爸。以不负责任的态度生下孩子,简直是大错特错。” (2)家庭本位必须吸收个人本位的合理内核。家庭本位虽然重视责任与义务,但也容易产生压抑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倾向及带来裙带作风的缺点。因此,一方面,家庭本位应该消除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压抑,使义务与权利、责任与自由实现和谐发展。在家庭的特殊空间内,亲人之间相对容易通过自觉地互尽义务而不是互争权利来达至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当父子、夫妇之间能够互尽义务时,父、子与夫、妇各自的权利也就在对方所尽的义务之中自然得到实现。家庭本位由于用家庭模拟社会,将家庭成员之间只讲义务、不计权利的思维方式扩大到整个社会,从而造成强化个人义务、责任而淡化个人自由、权利的倾向。另一方面,家庭本位应该排除裙带关系,在强调家庭的重要性的同时,并不把更大的人类关系结构排除在外。换句话说,重视家庭或家族并不是要画地为牢,而是要推己及人。这里,应该正确理解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观点,并将古代“情、理、法”的先后秩序转变为“法、理、情”;应该继续发扬“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 的“举斯心而加诸彼” 的儒家精神,“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家庭本位或家族本位的社会里,自我的真正实现,虽然肇始于家庭,却必须超越于家庭,从而跨越裙带关系,与更大的群体建立有意义的联系。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家庭本位的实质应该归结为“伦理本位”。它虽然肇始于家庭(如“亲亲”),却跨越了家庭(如由“亲亲”而“仁民”,由推己而及人)。这种跨越了家庭范围的“伦理本位”,才能避免裙带主义,才能为未来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目前,新加坡的家庭本位正面临着西方个人本位的冲击。面对这种冲击,新加坡政府应该采取一种存优汰劣、取长补短的态度,以期达致一种更加合理完善的社会状态。这种更加完善合理的社会状态将不是原有的家族本位的正,也不是外来的个人本位的反,而是将两者会通整合之后的合。只有将家族本位强调义务与个人本位注重权利的特征调和整合起来,才能达致义务与权利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