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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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内涵的逆向思考

作者:吕元礼 署名:独立 合作者:无
发表刊物: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期号:1998年第4期 转载情况:无
是否以“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专兼职研究员”名义发表: -2-(说明:"1"为是,"2"为否)      

  民主的内涵,必须从顺逆两个方向加以把握。前者是要回答民主是什么,后者则要思考民主不是什么;前看的意义在于对民主的价值给予阐释肯定,后者的作用则在于对民主的误解进行澄清纠偏。二者相反,却又相成,只有进一步认识民主不是什么,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民主是什么。 
    一般来说,革命时期重在回答民主是什么,以阐释肯定民主的价值,树立人们对民主的信仰,从而激发人们为实现民主奋起推翻专制制度的决心和勇气,表现为一种理想主义的的民主观;改革时期(也是建设时期)重在思考民主不是什么,以澄清纠正人们对民主的误解,防止来自“左”、右两方面对于民主的歪曲,从而指导人们实事求是地为建设民主大厦奠基垒石、添砖加瓦,表现为一种现实主义的民主观。今天,党的“十五大”提出了“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任务,并且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建设民主必须认识民主。扩大、发展民主的过程,也是深化理解民主的过程。它要求我们进一步把握民主的含义,走出民主内涵的理论误区,对民主不是什么作更深入的思考。 
     
    一、民主不是“为民求主”、“为民作主” 
 
    民主(democracy)一词,源千古希腊之demokratia,由demos(意为“人民”和“地区”)和kratos (意为“权力”和“统治”)合成,其基本含义就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或“人民进行统治、治理”。说得浅白些,就是人民作主。尽管人民的内涵外延与作主的真实程度在各种社会不尽相同,但人民作主始终是民主的核心内容。美国政治学家科恩指出:“民主即民治”,“是一种人民自治的制度”[1]。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主权在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与专制针锋相对,也与“为民求主”、“为民作主”格格不入。在中国,“民主”二字最早见于《尚书》中的“天惟时求民主”[2],意思是上天适时地为民求主。这里的“民主”其实是“民之主”,是理想中的“圣王”。沿着这种“民主”的思路走下去,后来又出现了“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红薯”的“清官”意识。“圣王”理想与“清官”意识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中国的必然产物。小农们受其狭隘的生产方式的限制,目光短浅,缺乏共同的阶级利益和政治要求。“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3]虽然“圣王”优于暴君,“清官”好过贪官,但无论是“为民求主”或‘“为民作主”,都不是人民作主,也就完全不同于我们所说的民主。 
    “为民求主”的“圣王”理想与“为民作主”的“清官”意识,是以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为基础的。中国古代积淀了丰富的民本思想。孔子云:“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本”;“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4]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5]的“民贵君轻”说;荀子曰:“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6]贞观名臣魏征在给唐太宗的上疏中指出:“君,舟也;民,水也。水所以载舟,水所以覆舟。故孔子云:鱼失水则死,水失鱼犹为水也。”[7]唐太宗从隋亡的教训中总结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8]的结论。这些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表明人们从政治实践中看到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相互依存关系,对于抑制无道暴君、促成封建盛世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民本思想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君为主宰的封建统治,并没得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结论,所以,民本思想不等于民主思想。 
    我们不难认识民主与专制的对立,却容易混淆人民作主与“为民求主”、“为民作主”的不同。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拥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更要注意将人民作主与“为民求主”、“为民作主”区别开来。“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不是要去“为民求主”、“为民作主”,而是要进一步实现人民作主。一方面,现实的局限,人性的缺憾,决定了所谓的“圣王”、“清官”只能存在于人们心中的虚构与虚幻。期待“圣王”,仰赖“清官”,到最后只会迎来暴君,招来昏官;人民的权利也必将遭到践踏与剥夺。另一方面,即使真能求得一心“为民作主”的“圣王”和“清官”,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人民的愿望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因为愿望的满足与权利的实现与否,只有人民自己才能清楚与把握。有一个“鞋子夹脚”的比喻可以说明人民作主的重要性:只有穿鞋的人才能准确知道何处及怎样夹脚。这个比喻的作者这样说:“如果我们还记得民主政府的目的就是要照顾社会中普通人的生活,消除困扰社会的不和谐因素,那么,很清楚,知道与理解普通人的生活就成为政治家必不可少的知识的重要部分。但普通生活是社会所有成员在过着的一种生活,不能从外部去认识与理解。只有过这种生活的人才清楚。苦也是各人自己来吃,自己感受。如果他们的鞋子太紧,只有他们能讲出哪儿夹脚。……不知道那里夹脚,最贤明的政治家也不能订立良好的法律。”[9] 
    民主不是“为民求主”、“为民作主”,而是人民作主,所以,扩大民主就必须增进人们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内在意识和要求。一是要增进人们的主人意识。民主制度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人们首先应该意识到自己就是这种权利的主人,能按照一定的程序自主地行使,不受外力的干涉,并懂得如何去运用它和保护它。二是要增进人们的参与意识。民主不只是享受权利,而且还要有参政议政的内在要求。人民应成为民主制度的参与者、制订者和实施者。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这就进一步清晰地向世人昭示了民主的内涵。民主不是为“为民求主”或“为民作主”,而是人民作主。 
     
    二、民主不是多数任意压制少数 
 
    区别于“一个人的统治”与“少数人的统治”,民主的原意就是:“多数人的统治”。从这个意义出发,民主就是以多数人意志为政权基础的政体形式或国体状态。 
    民主作为政体形式,是与专制相对立,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即多数裁决)的原则。西方民主观主要是从政体的角度理解民主,认为它是一种作出决定的形式安排。洛克指出:“当一定数量的人由于各自的同意,组成社会,他们即已将此社会结成一个整体,具有一种作为整体来行动的权力,但只能按照多数的意愿与决定采取行动。”[10]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认为民主既是政体,也是国体。民主作为国体状态,是与专政相并列。列宁指出:“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有系统地使用暴力的组织。”[11]“绝大多数人享受民主,对那些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分子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斥于民主外,——这就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条件下形态改变了的民主。”[12]毛泽东同志也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著名论断。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相互依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民主作为政体形式所遵循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及民主作为国体状态所实行的人民大众对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有可能被人们误解为多数可以任意压制少数。实际上,少数服从多数是与多数尊重少数相统一,而不是相分离。多数裁决的效力只能约束、规范人们的行动,而不能限制、妨碍思想的自由。人民大众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是与人民大众内部实行民主相统一,而不是相分离,决不能将人们内部分歧视为敌我矛盾,对人民内部代表少数人意见的那部分人实行专政。解放后的几十年中,我们一度淡忘了民主政治中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更是忽视了、甚至抛弃了民主政治中多数尊重少数的原则;一度强调了人民大众对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但是忽略了、甚至忘记了在人民内部切实发展民主,损害、剥夺了人民群众的许多民主权利,将阶级斗争扩大化,把一些属于人民队伍中的成员当作阶级敌人实行专政。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全面、准确地把握民主内涵。在人民的范围内,民主不是多数压制少数,而是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即使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也不宜采取旧社会或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那种全社会范围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的方式,而应该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同他们进行斗争。 
    在人民内部,多数应正确对待少数,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其一,在对某个事项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使少数人同多数人一样拥有陈述自己观点的权利和机会。多数应该认真听取少数人的意见,尽可能地吸取这些意见中的合理成分,对不同意见采取一种“你可能对,我可能错”的虚心、审慎、妥协、兼容的态度;其二,对该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正式决定之后,多数应保护仍然坚持自己观点的少数人,允许他们保留意见,不能歧视少数,更不能对他们进行打击迫害。用伏尔泰的语言说,就是“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利”。另外,少数服从多数只是就对公共问题作出决定而言。至于与公共无关也对公共无妨的个人私事,应该给予人们充分的自由,不能将多数人的观点强加给少数人。民主与自由不可分离。自由就是可以做法纪没有禁止的任何事情,不管这些事情是代表多数人的观点还是只是少数人的意志。正确处理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问题。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多数人管理事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多数人无权作出决定并去实现这些决定,就谈不上什么真正的民主;而如果少数人陈述和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他们的正当利益可以随意受到侵害,那么这个社会同样不会有真正的的民主。少数人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保持和坚持自己的意见,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这不仅对少数人,而且对多数人乃至整个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总是最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也不一定任何时候都是错误的。客观世界在不断变化。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今天只是少数人赞成的观点,明天就可能成为多数人的观点。当少数人的权利被剥夺之后,也就不可能保证其他多数人的权利不会再被剥夺。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是避免僵化和专制,使社会保持民主和活力的必要条件。 
     
    三、民主不是否定个人 
 
    民主既然是“人民的统治”,就意味着每个个体在公共事务中必须服从人民这个集体或整体。实际上,个人只有生存于集体或整体,才能获得发展与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其全面发展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的自由。”[13] 
    当我们强调个人对集体或整体的依赖时,有可能忽视、忘记个人的价值与意义;同样,当我们强调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时候,也容易用人民这个集体、整体去否定个人。但是,民主不仅不以否定个人为基础,而且是以弘扬个人为前提。人民作为集体或整体,是由具体的个人组成的。抽调了或者否定了一个个具体的个人,人民就成为一个没有实际内容的空壳,人民当家作主就成为一句失去意义的空话,民主也就成为一个抽象空洞的口号。马克思主义从来不否定个人,而是认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14]“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  [15]马克思、思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联合体”,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6]。人民是由具体的个人组成的,或者说,人民就是一个一个的具体的个人。民主首先表现为每个个人都有基本的自由权利,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精神,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事务。在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保障等各个方面。同时,民主还表现在每个个体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权。如果民主允许以个人的名义为所欲为,民主就会堕落为暴政。“第三帝国”对犹太人的无情残杀,“文革”时期对正直的人们的摧残,都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所以,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还是一种人道主义原则,是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由人民实行统治。这种民主概念显然否定了为所欲为的无限权力——甚至是以人民的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在真正民主的社会里,任何权力的合法性都建立在承认人的尊严和人权的基础上,建立在每个个体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每个个体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基础上。民主不是对个人的否定,而是对个人的尊重与高扬。 
   
    四、民主不是只讲权利 
 
    《共产党宣言》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争得民主”强调的是争得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这里的民主重点是就权利而言。列宁说过:“绝大多数人享受民主,对那些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分子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斥于民主之外,——这就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条件下形态改变了的民主。”“享受民主”强调的是享受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这里的民主重点也是就权利而言。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说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应该是人民真正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权利。毫无疑问,民主意味着人民享有权利。但是,如果对民主的理解只是局限于权利,看不到“争得民主”既是享受权利,也得承担义务,就没有真正全面把握民主内涵。 
    民主是公民社会的产物。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定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反映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以及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的质与量的标志和体现。在没有国家和法律的族民社会(即原始氏族社会),人们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17]。在阶级对立的“臣民”社会(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由于人们的经济、政治地位不同,权利和义务开始分离,“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8]。“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臣民”社会的普遍事实。“臣民”社会给“臣民”们定下的原则是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就是对“臣民”原则的活生生的描述。当“臣民”们不堪忍受“臣民”角色所承受的苦难,揭杆起义,聚众造反,“臣民”也就一反而为“暴民”(这是反动统治阶级对起义者们的诬称)。“暴民”不需要社会给他们规定原则。他们自己给自己确定的原则是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因为他们没有必要为压迫他们的罪恶社会承担义务。“吃他娘,喝他娘,欢欢喜喜迎闯王,闯王来了不纳粮。”就是对“暴民”原则的活脱脱的写照。只有在公民社会,权利与义务才在公民角色中统一起来。公民既享受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利——这是民主政治的必然体现,又承担宪法与法律赋予的义务——这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民主不是只讲权利,而是也讲义务。在“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之后的今天,特别要注意在获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起建设新社会的义务。承担义务,意味着承担责任,意味着自己不是社会现实的旁观者,而是社会建设的责任人。“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不是主人的风范,而是外人的态度;不是公民的姿态,而是“暴民”的作风。民主不是权利与义务的分离,而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争得民主”的人们如果只会享受社会给予的权利,不去承担建设社会的义务,就没有真正实现当家作主,也没有真正完成从“‘臣民’——‘暴民’”向公民的转变,争得了的民主也将被自己亲手葬送。 
 
    五、民主不是追求最优的求全机制 
 
    民主政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强调一切权力都有危险性。因此,惟一公道的政府只能是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为了避免权力的滥用,一切政府都必须受到制约和限制。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相信多数人的意见相对来说要比少数人的意见更为正确。航船的驾驶当然是由具有专门技术的船长、船员来操作,但开往何处无疑要由广大的旅客来决定。多数裁决的功能之一就是由多数来决定政治向何处发展。惟其如此,才能保证政治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限权政府原则是对权力——实际上也是对人性——宁可采取一种审慎、怀疑的态度。它相信任何至高无上、无所制约的权力都等于专制,而且必将走向腐败,从而与民主背道而驰。美国建国初期的制宪者有过如下著名的论述:“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在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宪法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是政府能管理被管理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经验告诉人们,必须有辅助性预防措施。”[19]分权制衡就是美国政府实行的这种“辅助性预防措施”。 
    一项决定总要征得多数人的同意才能作出,自然要比单个人或少数人就可拍板定局多费时日,缺乏迅速,多方牵扯,不够方便。而限权政府的原则也不是积极增进效率的原则,而是消极地防止滥用权力的原则。它的目的不是为了避免权力之间的摩擦,而是要通过不可避免的权力摩擦,使人们从专制中解脱出来。假如真有全知全能、至善至美的天使为人类安排决定各种事务,无疑是最好不过的事情。可惜天使只能存在于我们想象中的天国,而不会降临于我们脚踏着的实地。民主的机制虽然烦琐不便,却是切实可行。它不是一种追求最优的求全机制,而是一种保证满意的纠错机制;它不是一定能够实现最好的,而是一般可以避免最坏的。美国政治学家科恩有过这么一段精彩的论述:“民主与专制之间的差异,可比为木筏和帆缆具全的帆船之间的差异。前者航行安全,但很缓慢,在浪中起伏,有时后退,风暴冲击时,乘客的脚常常被弄湿。后者则航行时迅速壮观,舒服而有把握,有时却撞在木筏可安然度过的礁石上,造成灾祸。……专制政体解决冲突的办法宣布时就有把握,必然是干净利落,径情直遂的,行动也是迅速的,方向也是明确的。但社会中多种利益集团,一般不愿准确地朝着同一方向走去。专制政体的效率与决断是以高昂的代价取得的。它壮观的表面可能掩饰着日益加剧的愤怒与不满,基础的不牢。民主的解决办法来自妥协,更有些象木筏。他们不是声势浩大地解决问题,而且很少谈得上效率与干脆。他们甚至可能不是明确地向一个方向。然而,由于冲突各方的压力,而且各方都得到某种满足,他们必然会缓和最严重的紧张局面,渡过专制主义所不能渡过的难关。”[20] 
    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同样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和限权政府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指出:“权力过份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制等等。”[21]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矛盾。”[22]因此,并不是政府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如果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者是人民公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从而放弃少数服从多数和限权政府原则,那就等于放弃民主;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就不可能发生。”[23]少数服从多数不仅应该是一种作风,更应该成为一种机制。只有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才能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限权政府原则要求我们实行国家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就此而言,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对改革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不无借鉴意义。人民监督、制约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约行政和司法机关,行政和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对社会的管理权和司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的职务,等等,这就是当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分工和制约的主要特色。我们还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要求的国家权力分工和制约机制,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加强对权力实行全面有效的制约。这是“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从革命到改革(也是建设)的过程,也是民主从理想不断转化为现实的过程。理想的民主也许比现实的民主斑斓璀璨,却也容易天真虚幻。因此,建设民主就需要一种科学理性的精神,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我国在革命成功之后的几十年中,一度用头脑发热代替科学理性,用盲目蛮干取代实事求是。人们对民主的理解也就陷入了“左”的或右的两个方面的误区。今天,“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走出民主内涵的理论误区,用科学理性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建设民主,发展民主。民主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是一种值得我们不断追求、不断实现的目标与价值;民主作为机制方法,的确烦琐不便,却是切实可行。如果硬要对民主这种看似烦琐的机制方法进行刁难挑剔,我们只好说,除了所有其他机制外,民主的确是一种最糟糕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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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论民主》第6页,【美】科恩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版; 
  [2]《尚书·多方》;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39页; 
  [4]《礼记·淄衣》; 
  [5]《孟子·尽心下》; 
  [6]《苟子》; 
  [7]《贞观政要·君道鉴戒》; 
  [8]《贞观政要·君道》; 
  [9]《论民主》第220页; 
  [10]转引自《论民主》第74页; 
  [11]《列宁选集》第3卷第241页; 
  [12]《列宁选集》第3卷第247页; 
  [13]《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 
  [14]《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著;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2-333页; 
  [16]《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卷第516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55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74;                         
  [19]《联邦党人文集》第264页; 
  [20]《论民主》第184-185页; 
  [21]《邓小平文选》(1975一1982)第289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2]《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58页; 
[23]《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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