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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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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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主政治不仅是一套制度架构,也是一种观念精神。现代民主政治的真正扎根与最终建成,有赖于与之相适应的观念精神的发展与培养。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观念精神中的最为重要内容是公民精神。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如果说,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的原始社会是族民社会,在“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的专制社会是臣民社会,那么,在权利和义务平衡发展的现代民主社会则是公民社会。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资格的获取并不困难。公民精神的具备却并不容易。实际上,公民资格只是公民的外在身份,公民精神才是公民的内在品质。拥有公民资格却并不具备公民精神,将难以真正维护自己作为公民的应有权利和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应尽义务,从而也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的合格公民。而一当缺乏真正意义的合格公民,现代民主政治也就难以真正实现和有效运作。培养公民精神是建设公民道德的核心内容。今天,发展民主政治更要深刻认识与大力培养公民精神。为此,本文对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精神阐释如下: 一.权责观念 权责观念是权利观念和责任观念的简称。这里,责任与义务相通。因此,权利、责任观念实际上也就是权利、义务观念。由于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所以,权责观念是公民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 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是国家生活的主体,现代民主政治也可以说是公民政治。公民政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发生的所有关系的总和。就公民角度看,这些关系可分为权利和义务两大部分。公民政治的本质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与统一。但是,在现实政治中,这种平衡与统一并非时时、处处都能实现,而是可能出现权利压倒义务或义务压抑权利等情况。于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不同比例关系导致了如下三种不同的政治类型:(1)冲突型政治,在这种政治形态下,社会成员在国家中只强调自己享有的权利,忽视必须承担的义务。他们不尊重法律,视法律仅仅为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由于大多数人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愿守法,社会内部冲突严重。在冲突型政治中,政府权威严重缺失,民众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认同普遍缺乏。这时候,公民实质上已沦为“暴民”,公民政治也实质上沦为了“暴民”政治。(2)顺从型政治。在这种政治形态下,国家只强调公民应尽义务,而忽略了公民应有权利。这时候,公民仅仅只是统治的客体,对国家的政治运作影响不大,表现出一种政治冷漠。这时候,公民政治实质上已沦为臣民,公民政治也实质上沦为了臣民政治。(3)合作型政治。无论在国家还是在公民看来,权利与义务同等重要,两者不可分。政府为公民更好的实现权利而提供保障,公民则通过政治参与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也自觉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纳税、参加兵役、守法等等。这时候,公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公民政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政治。 公民精神中的权责观念是民主政治重要的文化心理基础。公民之所以称“公”,就在于每一个公民在享受国家权利的同时,承担着相应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或义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而不可转让或回避的。每个公民都承担一定的义务,社会才会稳定,平等关系才能进一步建立。公民既具有在社会中自由公正发展的权利,也具有不断健全、改良社会的责任。权利意味着责任,每个公民既不能放弃或者转让基本的公民权利,也不能逃避公民责任。行使公民权利本身也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公民有权利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得到生存、发展的机会,也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社会,如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等;公民有权利享受政府公正、有效服务,也有责任和义务认同、支持、监督和改善政府。如果不尊重自己和他人的公民权利,逃避公民责任,社会机制将无法正常运转,大家也都无法拥有一个健全的社会。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国家。” “国家的全体成员同国家的关系就是他们自己同自己的现实事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等而不可分。只强调权利就意味着忽略对他人应有的义务;只强调义务则使自己变成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 权利观念与责任观念对于公民来说同等重要。从革命走向建设的当今中国,尤其要注重培养人们的责任观念。公民的责任观念因角色不同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1)社会成员的责任:包括参与政治的责任和对领导者的监督责任。在民主制度下,社会赋予公民投票选举、参与政治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是民主制度有别于其他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民主制对公民的一个要求。民主要求公民在享受自主的权利时,也承担政治参与的责任。公民应该这样去理解这份责任:民主国家中的政府是我或我们的政府——不仅仅是它管理我,更重要的是因为民主的实质要求我和所有公民一样有权去参与社会的指导性决策。同时,社会的法律是我的法律,制订法律我也应该出力。如果法律公正的,我可以引以为荣;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我有责任继续为其完善而努力。凭着这样的认识,公民就不会认为责任显得过重而想逃避。(2)领导者的责任:对公民与社会负责。民主国家要求领导者对人民负责。这体现了“主权在民”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内在精神。人民是权力的真正所有者。掌权者是经人民授权而进行统治的。因此,受公民委托的权利执行者即领导者就有责任对其上任前许下的承诺负责,不应由于掌权而忽略或丢弃当时的誓言;领导者有责任就其决策向人民负责,以保证其政策推行的最终受益者是人民和国家;他也要就其行为过程及其结果向人民交代,特别是有责任承担有关不利事件、失误决策等方面的政治后果和法律后果。 培养公民的权责观念,需要从东西方文化中吸收养料。相对来说,西方文化较为强调权利,东方文化较为重视义务。前者十分典型地表现在美国政治文化之中。后者则十分充分地体现在儒家政治文化之中。在美国,没有什么价值会比自由权利更受尊重。一位已故的著名政治学家克林顿·罗西特写道:“我们始终是一个迷恋自由的国家。自由高于权威,自由高于责任,权利高于义务,这是我们的历史偏爱。在这片‘美好的自由国土’上,不是好人而是自由人一直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不是民族荣耀而是个人自由一直是政治权威的目标和该权威是否有价值的检验标准。” 相反,在中国,激发仁人志士“一往无前,义无返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的永远是那种“为民请命”、“救民于水火”的责任感、使命感。美国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里,开宗明义宣告的是权利。相反,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对于“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的回答是“必也正名乎” 。而正名的首要内容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这里,君要像个君,臣要像个臣;父要像个父,子要像个子,主要是从义务的角度立言的,即“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父,止于慈;为人子,止于孝。” 进一步说,儒家经典《礼记·礼运》则把最为重要的德目概括为“十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这里,字字句句都是从义务的角度对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加以规范和约束。因此,所谓十义,其实也就是十种义务。 从东西方文化中吸收养料以培养公民权责观念,不仅要看到东西方文化的不同特征,还需要看到东西方文化中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实际上,一方面,西方的先知在倡导自由与权利的时候并没有忘记义务和责任,早在18世纪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就将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讲得清清楚楚。例如,对自由权限规定为“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并强调每个人的自由都必须“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等等。西方任何一份人权文件都不可能脱离责任谈权利,人人都不负责任的权利,等于人人都没有权利。同样,东方的先哲在弘扬义务与责任的时候也没有拒绝权利与自由。当然,自由与权利语言是一种西方文化的语言。因此,如果仅就概念而言,儒家在传统上的确没有自由、权利的概念形式。但是,没有概念形式并不等于没有概念所表达的内容。只要不去拘泥于自由与权利的概念形式,而去注意自由与权利的概念形式下所表达的主张与要求,我们就能发现儒家文化并不拒绝自由与权利,而是隐含自由与权利。法国人权宣言倡导的“人的权利生来平等”、“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是天赋人权”和“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等有关财产权、安全权、反抗压迫权以及国民为主权之源的思想,与儒家传统的民本主义表达的政为民政、政以为民具有实质的相通性。进一步说,中国儒家文化虽然没有明确强调权利平等,但却清楚指出义务平等(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表达的就是一种义务平等关系)。而甲对乙所尽之义务,也即乙从甲所享之权利。义务平等,本身也就隐含着权利平等。 毫无疑问,民主社会的公民应该享有充分的权利;也无庸置疑,民主社会的公民应该承担应尽的义务。在任何社会,权利都不可能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任意行使,自由也不能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任意挥霍。讲权利和负责任的态度有助于人们在面临对与错的抉择时,选择正确的方向。随着义务观和责任感的确立,讲义务和负责任的道德品格将可以确保人们的权利行使和自由运用是合乎道德标准的。随着文明的不断进步,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也将愈益达至更高的协调与平衡,民主政治也将达至更高的水平与境界。 二.自治精神 自治是指“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它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动路线行动的能力”。 公民拥有自治精神意味着公民主观上相信自己有这样的能力,也认为自己有这样的需要。 民主政治之所以需要公民具有自治精神,是因为:(1)公民对自己和社会自治的有无信心影响其政治参与及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合作态度。一方面,公民对自己和社会自治有无信心影响其政治参与。民主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因素除了可供选择的参与渠道数量、方便程度、有关信息拥有量外,最为重要的是公民对自治的信心。公民相信自己有自治的能力意味着相信自己的判断,相信自己的选择,相信自己能对政策制定过程作出贡献。公民只有拥有上述自信,才会乐于参与政治。另一方面,公民对自己和社会自治有无信心影响他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合作态度。社会成员互相合作是民主的内在要求。合作需要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即在自信的基础上也相信他人有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只有这样大家才会自觉地合作,共同完成目标。相反,“如果社会成员互相轻视,视为不足信赖,把自己这伙人视为乌合之众,这个社会就是没有志气的社会。缺乏信心,尤其是危急时期,公民就会寻求外在的权威为他们作出他们不能或不愿作出的决定。” (2)社会普遍的自治精神对政府官员具有深刻影响。民主国家的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官员的政治权力是公民暂时让渡自己权力的产物。如果官员违背人民的意志,人民随时可以重新选择他们的利益代表。正是由于心中有上述观念,政府官员为避免失去权力或为争取在下次选举中获得足够的选票,才会尽力满足人们提出的要求,实现人们提出的愿望。当然,让政府官员感觉更愿意参与政治的那部分积极公民会更快、更好地得到满足。同时,政府官员也会对自己的行为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因为他们相信人们对他们的行为很关心。 培养公民自治精神的具体途径主要包括:(1)大力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自由、自主具有内在联系。市场经济中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劳动者或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这些经济活动主体能够自由地进出市场,根据资源供求的价格自由交换,通过自由竞争、自由选择、自由组合而优胜劣汰,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只以宏观调控的姿态出现。法人主体在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消费什么、消费多少都由他们根据有关市场信息自行决定。这种环境有利于培养人们的自主精神。另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增加社会财富的积累,进而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教育程度也得到相应的提高,信息流通途径也随之增多等等。所有这些,都能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增强公民自治的信心。(2)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权限。培养公民普遍的自治精神,应从小区域的培养开始,如先从村到镇,再到区,再到市,如此一步步扩大自治区域。这一过程符合人类能力提高的一般规律,即先从简单的、熟悉的事情做起,然后渐渐加大难度。人们的能力在循序渐进的过程中逐渐提高。地方的实际情况只有当地的人们最清楚,也只有他们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用什么方法才能更好地管理。因此,国家与地方的权限应得到明确规定。国家只作宏观调控,其他具体的事情由地方自己去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国家权力过大而损害地方利益或地方过于独立而导致地方割据;也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培养公民的自治精神。(3)为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和程序提供法律保障。只对公民权利作实体性的规定,公民权利还是空洞的,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只有对公民权利作程序性的规定,公民权利才能更好地付诸实现;也只有对公民权利作程序性的规定,公民才存有影响重大政策的希望,才乐于去参与,进而增强自治信心。(4)对国家对公民的责任和公民对社会的义务作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涉及公民有无平等机会实现自治的有关社会正义的问题。从原则上说,保障公民权利是国家的责任。例如,社会贫富分化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失去基本的生活条件,高度依赖他人,而且不能充分地进行独立选择,不能追求形式上摆在他们面前的那些不同的机会。作为人民“公仆”,国家有责任制定相应政策,保障这部分社会成员得到某种最低限度的资源配置,创造一个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起点(即机会平等),提供人们实行自治的机会。设置“最低工资线”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因此,“作为民主的政治共同体的平等成员的权利,即公民权,不仅意味着国家有责任确保在法律面前的形式上的平等,而且意味着公民应当有实际能力(健康、技能和资源)来利用他们面前的机会。这样一个宪法或权利法案将大幅度增强公民针对国家而采取行动,以纠正对于公民自由的不合理侵蚀。” 公民在享有各种各样权利的同时也承担各项义务。公民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义务;公民在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具有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同等利益的义务。明确公民义务,才有利于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实现自治的环境。 三.怀疑态度 怀疑态度并非否定一切事实与真理,认为一切事情都难以把握,而是指“对一切重要的信念均坚持要批判地加以审查的态度”。民主政治要求公民对世界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事物,也没有绝对的权威,尤其在民主国家里,公民必须有这样的信念: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尽管他对某样事物多么熟悉或深信不疑,总会很容易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而犯错误。只有持有这种信念,人们才会愿意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先听取各方意见,以求作出更全面的决定;人们才会不那么轻易相信权威的政府官员,而时时注意着他们的行为和政策,并协助他们管理。怀疑过后便是进行实践,寻找根据来检验自己怀疑的合理性。怀疑来源于怀疑对象与实际情况的对比,要消除怀疑也就只能到实际中去实践。例如,在几项可行政策中择优,除了进行辩论外,如有需要,还应该建立试点,付诸实践,并且以实际效果作为判断的依据。 怀疑态度促使公民对国家、政府持有一定的不信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制约的权力使人走向堕落,绝对的权力必然绝对腐败。在民主国家里,人们只是将自己的权力暂时让渡给国家,国家则要利用这些权力为人们维护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然而,管理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强制力。一当这种强制力得到确立,人民就会在这种强制力面前显得渺小。这就要求人们时刻留意着政府行为,“就具体当局而言,既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值得尊重的,为了确定他们是否值得尊重,他们和他们的行为必须受到授权者适当的挑剔与审查。” 即使政府官员立志为民办好事,作为有情感的人,在面对接踵而来的繁杂事务、各利益集团的压力时也难免出错。因此,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是大有必要的。同理,统治集团内部也要互相监督。如果统治权集中在同一个掌权者手中,掌权者有可能抵挡不了各种诱惑而最终走向专制,从而与民主背道而驰。公民普遍的怀疑态度不能仅仅停留在意识层面。只有当这种怀疑态度体现于政策、制度之中并以运作才能解决实际问题。例如,以美国为典型的分权制度就在联邦政府内部将立法、司法和行政权横向地分由国会、联邦法院和总统掌管,联邦政府外部则将权力纵向地划分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掌管,各个权力之间互相制衡。这种分权制衡正是以人们对掌权者持有怀疑态度为基础的,是怀疑态度在政策、制度中的体现。 怀疑态度还适用于人们对民主制度的看法。民主制度虽然充满优越性,但它具有明显局限性,具体包括:(1)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政。现实中的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少数人的利益往往因而被多数人的利益覆盖了,少数人的声音也往往因而被多数人的声音湮没了。如果任由这种情况恶化,只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因此,现今的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的原则。这就是说,虽然大多数人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采用,但必须是合情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不要忘记少数人拥有他们同等的权利,必须受到平等法律的保护,触犯了这一法律,就是实行压迫。实际上,民主制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只意味着多数裁决的效力对人们的行为起约束和规范作用,却不能限制、妨碍人们思想自由。具体来说,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给予少数人同等的权利与机会陈述他们的观点;经过各方充分讨论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正式决定之后,少数人仍有保留自己意见、不受多数人歧视的权利。(2)带来平等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在民主政体中,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与平等是民主社会的本质要求。但是,自由与平等却并非没有任何矛盾。一方面,在民主政体中,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都有参与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但当所有人都享有自由的时候,其他不可消除的因素会造成政治的不平等,如一个占有人口多数的民族、宗教或职业团体可以取得比占人口少数的另一部分人更多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绝对的平等或平均实际上意味着自由原则的牺牲。因此,公民在追求民主时要注意两点:过分强调自由,将会带来个人欲望的无限增长,从而造成人压迫人的后果;过分强调平等,也会形成另一种专制,使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被剥夺。(3)造成决策效率低下。民主政治强调社会成员的共识,但是,一方面,共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公正的民主决策程序也难免拖延了决策的时间;另一方面,共同决策往往导致人们的从众心理,建立在这些民意基础上的政策,难免流于平庸、肤浅,从而降低政策的水平。而低水平的政策又往往需要反复修订或从新制定,从而花费更多的时间。 四.参与意识 参与意识是指公民对政治所持有的参与的愿望、信念和对公共事务所抱有的关心态度。公民参与意识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民主政治的本质是公民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和程序普遍参与社会政治过程,并由此实现对国家及社会事务的管理。实现民主的过程,实际上是公民参与政治的过程,即全体公民普遍表达并公正地实现利益要求的过程。这一政治过程的首要环节是公民具有参与意识,愿意参与政治,并普遍、充分、有效地表达各自的利益要求。发展中国家民主政治之所以难以实现,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对政治采取旁观、冷漠的态度,而很少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去。在民主体制中,公民通过意愿的输入与意见的反馈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只有在民主社会,公民才有机会通过政治体制的法定制度轨道向政府决策者输入自己的意见、看法和利益要求,并通过政治团体将公民的意见与要求整合,使公民的利益要求输入到决策系统中去。民主体制中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的过程,对于公共问题的发现和解决、政策议程的建立、政策方案的规划以及政策方案中各种相互冲突利益需求的相互调整,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的参与,使得政府可以从社会上得到连贯性的信息和活力的补充,从而促进了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由于民主政治体系具有输入与输出的特点,如果缺少公民的政治参与,缺少信息输入与意见的反馈,即缺少输入系统,民主政治体系就不能保持系统的平衡。 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是公民的自主。公民的政治参与实质上是公民自主地位确立并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的体现。在社会生活中,民主政治本身就含有自主的特性。民主也就是扩大意义上的自主,即众多人按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或影响政治。在现实民主政治中,每一个公民参与和他相关的政治决策,并由此真实地感受到由自己在决定与己有关的事情。从这一点看来,政治参与无疑是实现了个人的自主。在民主体制下,政治参与虽然不能使每个公民都成为社会领导者,但能实现公民选择自己的代表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参与“为自己立法”的权利。因为民主机制决定了治者的权力需要以受治者的同意为先决条件,只有经过公民有效多数的批准,各级政府才有掌握权力的合法性。因此,公民可以通过政治参与,选举代表以实现个人利益。公民参政的主要途径是参加选举,即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选举程序来选择领导人,并确立政府,从而确立自己主人的地位。其道德意义在于:统治的正当性是公民自己赋予的,统治者不再是一种异己的力量。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即由过去的那种单纯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变成了经由公民同意基础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是公民自主选择的结果,也是公民自主的体现。 虽然公民可以通过投票选举实现政治参与和自主选择的目的,但是,民主制度下的人们容易形成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公民受到民主意识形态的驱使了解政治并积极参与政治,在国家选举中进行投票。但他们发现,个人影响力极其有限,任何一个公民所投一票的意义也是极其微小甚至是现代民主政体所不必要,并且是不受欢迎的。由此逐渐产生一种政治冷漠感,对政治抱着消极被动的态度,并自然、“理性地”退出对大规模投票的关心。现代民主制度失去了这种参与意识形态的基础,就会因为缺乏道德基础而陷于道德危机之中。民众政治参与积极性的牺牲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会导致理想主义价值的损失,而且还会瓦解现实民主赖以生存的基础。 既然公民参与对民主政治如此重要,推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具体包括如下因素:(1)经济发展。经济是政治的基础,也是文化心理的基础。提高政治参与的程度和水平,首要关键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才能为公民物质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才能使公民在享有物质生活基础上,有时间和精力依法参与政治。美国著名学者马斯洛将个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认为人们对不同层次的需求追求的强度和顺序不同,只有生理需要满足以后,人们才能追求其他各种社会需要。简单地说,连温饱问题也没有解决的时候,公民首先期望政府推进经济的发展,满足个人的温饱,随之才会上升到对其他需要的追求,才会产生参与意识,从而有热情参与政治。(2)政治社会化。政治社会化对公民参与意识具有重要影响。首先,家庭中的父母具有怎样的党派信仰或参与态度,对儿女的影响都是很深刻的,因为父母将个人的政治取向模式和行为规范,以代际相传的方式,使政治文化得以持续相传。其次,教育也是促进个人参与的有效途径。调查显示,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比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更具有主动的自我参与意识,更能积极地作出政治倾向取向。随着公民接受的教育水平的提高,公民将更清楚地认识到政治行为的因果关系,产生参与政治过程和改造政治环境的主体意识,并逐步建立起政治参与的行为模式。第三,社会环境中的政治规范、社会价值观对公民观念的影响也很大。环境与个体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生态互动,因为基于长期的政治实践,公民意识到个体的政治参与对政府影响力十分微弱,就会产生强烈的无力感,政治的参与积极性也会受到极大的挫伤。社会若能塑造一个良好的参与环境,如建立公平、平等的选举制度,拓宽公民的政治影响力等,必将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3)公民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既是社会人,也是经济人。作为经济人,公民的行为是以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为其决策模式的。只有当公民感受到自己的参与收益大于成本,而不是成本大于收益,他们才会有参与的意愿和可能。无论是自主性参与,还是动员性参与,都是如此。正因为如此,在与公民利益密切关联的政策领域,如工资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等,都能吸引更多的公民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