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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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革命到执政的政治文化转型与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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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执政,是夺取政权和执掌政权的两个不同阶段。革命是指以群众运动甚至暴力行动等激烈行为为手段,以推翻社会基本制度和现有公共权威为目标的自下而上的激进变革;执政是指获得国家政权的阶级或政党运用公共权力对全社会进行的一种全面控制和管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 。从革命转变为执政,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适时转型与创新。能否实现政治文化从革命到执政的转型与创新,是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能否成功执政的关键所在。 一.政党立场:从强调政党的阶级性到注重代表的广泛性 政党立场是政党认识、处理问题时所持观念和所抱态度,也是反映某一政党属于何种性质、代表何种力量的政治符号。在革命时期,领导革命的政党必须坚决站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等最具革命精神的“革命阶级”的行列,才能动员“革命阶级”乃至广大群众奋起推翻反动统治阶级。因此,革命时期领导革命的政党必然站在激进的左派立场,强调自身作为“革命阶级”先锋队的阶级性。在执政时期,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必须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控制与管理。公共权力是指社会矛盾中产生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权威性强制服从为主要特征的用以调整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的社会影响力。公共权力的全局性、超然性和合法性等特征,必然要求运用公共权力的执政党站在超然的中间立场,注重代表的广泛性,并以代表公共利益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面貌出现,妥善处理各种公共性事务。 曾几何时,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取得成功之后仍然片面强调自身的阶级性,未能适时注重代表的广泛性,从而打击了“革命阶级”以外的其他阶级、阶层的积极性,限制了执政政党的壮大,阻碍了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相关原则,体现了对于上述错误的有效纠正。一方面,“三个代表”思想及相关原则将党的先进性与代表的广泛性调和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如何看待上述阶层和人员,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是画地为牢还是与时俱进的关键。江泽民指出:“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立足于上述认识,中国共产党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海纳百川,将社会各个阶层的先进分子、优秀分子吸纳到自己的队伍中来;才能更具广泛的代表性,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三个代表”思想及相关原则将党的阶级性与代表的广泛性调和统一起来。首先,就党的性质而言,过去的党章仅仅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或工人阶级先锋队,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则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样表述党的性质,切合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而将党的阶级性与代表的广泛性调和统一起来。进一步说,“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本已经包含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之中,但是,新党章在增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新话”的同时,却仍然保留“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旧语”。这不是无谓的“重复”,而是刻意的“反复”。只有在创新的同时注意守旧,才能使创新成为一种增量的改革,也才能使党在扩大代表的广泛性的同时,继续获得工人阶级的支持,从而更好地将党的阶级性和代表的广泛性调和统一起来。其次,就入党标准而言,过去的党章或有关非正式规定往往过于强调入党的职业资格标准,从而实际上限制了工人、农民以外的其他职业的人们加入党的组织;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员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上述规定中的所谓的其他社会阶层,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表明“十六大”党章把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而不是职业资格,作为是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这样规定入党标准,有利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从而将党的阶级性与代表的广泛性调和统一起来。 二.观念意识:从强调“人民”意识到强化“公民”意识 革命时期的中心任务是要动员广大人民消灭作为反动统治集团的敌人,所以,特别强化“人民”意识;执政时期的中心任务是要领导本国国民(即公民)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所以,特别强化“公民”意识。从强调“人民”意识转变为强化“公民”意识,其理由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作为政治概念,是与“敌人”一词相对而言。它是指在人口中占大多数、顺应历史发展和推动历史前进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有时也泛指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关系。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并与族民、臣民和暴民等概念相对而言。它是指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反映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在革命时期,人民与敌人的敌我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强化“人民”意识有利于分清敌我,从而更为最紧密地团结作为我方的人民,更为坚决地打击作为敌方的敌人。在执政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强调公民意识可以增进法律意识,有利于根据法律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其次,人民的概念具有变化性,公民的概念具有确定性。毛泽东曾经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著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与人民概念的变化性不同,公民概念具有确定性。在我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公民犯罪后,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仍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因此,罪犯仍然是中国公民。当然,罪犯同其他守法公民相比较,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具有很大区别:罪犯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都要依法受到限制;除了必须严格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之外,罪犯还应服从管教、遵守劳动改造纪律、遵守监视,认罪服法,重新做人。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法定期限内,其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也予以剥夺。同时,罪犯未被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利,仍有权行使。例如,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应享有取得生活资料的权利、人身安全的权利。另外,在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仍享有其应有的权利。由于执政时期强调依法治国,所以,需要强调具有确定性的公民概念,以便依法保护公民行使应有权利和履行应尽义务,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基础。实际上,在执政时期,过于强化具有变化性而缺乏确定性的人民意识,往往造成边缘阶层的恐慌乃至恐惧,从而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利。 最后,人民是一个集体概念,公民则可以是单个个人。人民作为集体概念,是指众多人的集合体,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之为人民。在革命时期,敌我双方的殊死斗争要求作为我方的人民必须能够为整体而牺牲个人。强调人民概念,有利于强化人们的整体意识。在执政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强调人的独立利益和自立精神,民主政治的建设也需要强调人的个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由于公民不同于只能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它也可以特指单个的个人,所以,只有从革命时期特别强调“人民”意识转型为执政时期特别强调“公民”意识,才有利于人们的独立利益的培育和自立精神的培养,有利于人们个体意识的发扬与主体精神的弘扬,从而进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政治的建设。 三.变革原则:从强调革命到注重改良 革命需要群众极端高涨的热情和不怕牺牲的勇气,因此,在革命时期,革命政党往往将革命推崇为至高无上的原则,从而以此原则激发民众热情,增进民众勇气。革命时期特别强调革命原则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合理性。但是,在执政时期,继续沿袭这种做法,就会犯大的错误。实际上,革命只是实现美好社会的手段,社会变革也不仅只有革命的方式。以暴力行为为手段、以推翻现有政权为目的的革命,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的。换句话说,革命并非至高无上,也不是无条件的,绝不能不计客观条件与形势需要,时时处处都要号召革命,进行革命。因此,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绝不能在打碎旧有政权的偶像和神话之后,又去制造革命的偶像和神话。列宁曾说,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之前,破坏和改造旧社会的主要形式是革命,而改良则是革命斗争的副产品。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之后,改良与革命的关系从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这是因为夺得政权以后的无产阶级政党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从而也就要寻找解决新任务的新形式。解读列宁的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夺得政权并执掌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面临着的新的形势是和平,面临着的新的任务是建设。对于处于和平时期进行建设工作的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实现社会变革与发展只能采取改良(也即今天所说的改革)的方式,其变革原则也必须从强调革命转变为注重改良。 改良是革命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建设新社会的合理方式。当有人指责布尔什维克进行的改革是“改良主义”,是“放弃革命”、“否定革命”时,列宁回答说:“这种结论,不是政治上‘饱经风霜’的人的诡辩和彻头彻尾的骗人的鬼话,就是‘没有经受’真正考验的人的幼稚无知的言语。对于一个真正的革命家来说,最大的危险,甚至也许是唯一的危险,就是夸大革命性,忘记适当地和有成效地运用革命方法的限度和条件。真正的革命家如果开始用大写字母开头写‘革命’二字,把‘革命’奉为几乎是神圣的东西,丧失理智,不能最冷静、最清醒地考虑、权衡和检查一下究竟应该在什么时候、什么环境、什么场合采取革命行动,应该在什么时候、什么环境、什么场合转而采取改良主义的行动,那他们就最容易为此碰得头破血流。真正的革命家,如果失去清醒的头脑,一心设想什么‘伟大的、胜利的、世界性的’革命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而且应该用革命方式来解决种种任务,那他们就会毁灭,而且一定会遭到毁灭(不是指他们事业的表面的失败,而是指内部的破产)。” 从强调革命到注重改良,必须将今天的改革与革命区分开来、与改良联系起来,并正确认识邓小平关于改革实质上是一场革命的著名论断。邓小平的这一论断是就改革带来的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而言的。就深度而言,改革是要变传统体制为现代体制,以实现现代化;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就广度而言,改革是对旧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变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邓小平提出了改革实质上是一场革命的著名论断。但是,说改革实质上一场革命,并不等于说改革等同于革命。例如,改革不能采用暴力的的突变方式,即革命的方式;而应该采取和平的渐变方式,即改良的方式。革命阶级夺取政权之后,与之相应的新的具体制度,并不能随之马上建立起来,而应该通过一点一滴的改良,来进行一砖一瓦的建设。只有将改革从具体方式上与革命区别开来,与改良联系起来,领导当今中国改革的中国共产党才能更具执政理性,从而将改革引领到建设性的道路上。 四.政治共识:从强调意识形态的共识到注重常识的共识 共识是指一定时代生活在一定的地理环境中的人们共有的一系列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革命时期由于面对反动统治的白色恐怖和血腥镇压,革命政党特别强调意识形态的共识,即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教育,唤起人们“惟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的豪情,鼓起人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斗志,从而在奋起推翻反动统治的目标上达成共识。意识形态作为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人们对于世界和社会的有系统的看法和见解,虽然可以成为统一人们思想的武器,却也容易沦为束缚人们思维的藩篱。也正是从后一意义上,人们将意识形态(Ideology)音、意兼顾地译为“意谛牢结”。执政时期也是和平建设时期。相对于革命时期更为强调热情而言,和平建设更需要理性。因此,执政政党必须从过于强调意识形态的共识转变为注重常识的共识,即注重通过诉诸常识来达成共识。由于常识切合人之常情,符合事之常理,所以,常识最能体现理性精神,也最易引起民众共鸣,促成民众共识。曾几何时,中国社会出现的“两个凡是”的思维方式和流行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宁要社会主义的晚点,不要资本主义的正点”、“宁要社会主义的穷,不要资本主义的富”的奇谈怪论,就是片面强调意识形态的共识所陷入的“意谛牢结”的陷阱。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伟大之处,就在于通过揭示常识,从而使中国人民在坚持改革、不断发展的旗帜下达成了共识。 邓小平在1992年春天“南方谈话”之前的一段时间,过于僵化的意识形态使得有人对一些基本常识认识不清,从而导致人们在姓“社”姓“资”、反右防“左”等一系列问题上出现迷茫。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有的人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的常识都没有。” 邓小平的“南方谈话”之所以能够起到排难解惑、达成共识的作用,就因为“谈话”揭示了切合人之常情、符合事之常理的常识。一方面,“南方谈话”切合人之常情。所谓人之常情,就是普通百姓的思想感情。老百姓判断一项政策、一种制度的好坏,不是看它说得怎样,写得怎样,而是看它实际怎样,看它是否真正给国家、给“自家”带来实惠。“南方谈话”正是从这种人之常情出发,指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上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南方谈话”符合事之常理。所谓事之常理,就是办事情的最基本道理。一件事情办与不办,最基本的是看它对人的利与害:有利则行,有害则止;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小。这就是事之常理。小平正是从这种事之常理出发,针对有的人说发展“三资”企业是发展资本主义的观点,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现阶段的‘三资’企业,按照现行的法律政策,外商总是要赚一些钱。但是,国家还要拿回税收.工人还要拿回工资,我们还可以学习技术和管理,还可以得到信息、打开市场。因此,‘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 由此可知,从革命转变为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特别注重切合人之常情、符合人之常理,才能让民众在认同常识的过程中达成共识,最终实现意志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