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Http://www.ccpri.com

 

寻找构建和谐社会的"阿基米德支点"

作者:邹平学 署名:独立 合作者:无
发表刊物:法学论坛 期号:2005年第4期 转载情况:无
是否以“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专兼职研究员”名义发表: -1-(说明:"1"为是,"2"为否)      

                         寻找构建和谐社会的“阿基米德支点”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丰富的价值蕴涵,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从政治、经济、法治、社会等各个方面付出艰苦努力。作者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阿基米德支点”。文章分别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所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主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三个方面论证阐述了这一观点。 
关键词:和谐社会  阿基米德支点  尊重保障人权  基石  主题  价值取向 
 
 
 
 
                    邹平学* 
 
   和谐社会是当下一个具有重要价值功能和强烈时代意蕴的时政关键词。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崭新理念,成为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丰富的价值蕴涵和发展目标,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从政治、经济、法治、社会等各个方面付出艰苦努力,那么,如何寻找它的“阿基米德支点”呢?笔者以为,贯彻宪法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应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阿基米德支点”。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所在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取决于社会的基础关系是否和谐。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而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 所有利益和利益关系都内在地受制于物质财富,而其外在的存在形式都表现为权利或权利形式。任何财富的实现都是某种权利的实现,任何物质和精神的享有都是对一定权利的享有。物质财富总是有限的,因而利益的满足也是有限的,进而权利的享有本质上也是不充分的,权利关系的不平衡和冲突总是难免的。所以,任何社会的客观基础都是以利益差别和利益关系冲突为基础的权利关系。而掌握优势权利基础的阶级或集团为维护自身利益,就建立并凭借国家权力来制定和执行法律,以实现对权利的分配。所以,国家权力的性质和结构取决于它所适应的各个具有差异甚至是对立的权利系统的力量对比关系。因此,只要存在利益差别和冲突,就存在国家运用公权力来调节利益差别和利益关系的必要,就存在国家权力如何协调面对权利的问题。和谐社会的基础就在于必须建立和谐的权利关系以及和谐的权利和权力关系。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树立权利本位的理念,尊重和保障权利。舍此,和谐社会的建构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点。 
   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人民内部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但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准还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阶级阶层的利益差别,地区、城乡、民族等的利益差别还将长期存在,因此保障人民的权利,建设和谐的权利关系,公正平等地调整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就必定成为国家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的共同理想。去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修正案,被海内外视为中国宪法修改的重大成果,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毫无疑问,贯彻实施宪法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应当是建设和谐社会基石所在。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主题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谐社会应当是文明的社会。人权作为人们在物质以及精神上满足自身需要的那些最基本的权利,当然有助于实现人类在各种文明历史中所追求的目的,同时它也可能构成人类为那些目的而必须寻求或具备的手段。和谐社会作为“文明”的社会,应当涵盖民主、法治、平等、人权、自由、理性等理想价值理念,同时也应当物化为那些承载或实现上述价值理念的制度、程序和手段,表现为和谐有序的政治经济关系、和谐共处的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和谐一致的法律制度及其程序、和谐理性的国家治理行为和公民参与行为、和谐向上的社会文化等成果,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所以,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必然构成文明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文明国家、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也是和谐社会的标志之一。 
   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培养建设和谐社会的公民主体。和谐社会应当是成熟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主体是具有民主宪政意识、人权法治观念和责任理性思维的公民,而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恰恰缺乏这样的公民主体意识和公民文化。尊重和保障人权,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所赖以表现的人权形式,就必须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建立健全政治决之于民意、官员选之于人民、人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民主自由的体制。而这势必锻炼和提升公民的素质,提升人民的人格价值和力量,增强人民对国家的责任感,激发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他们将变得勇于掌握自己的命运,去改善他们的社会环境,创造更美好的明天。有了这样的公民主体,公民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有了主体之本、力量之源。 
  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奠定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尽管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比法治社会的内涵广,但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因为法律就是为了反映和表现人类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的需要而产生;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权利和义务规范,而公认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人权只有法律化才有现实意义,法治是人权的最佳保障;对人权的摧残总是伴随着对法治的否定和践踏;人权首先表现为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它的内容决定着法律权利规范的内容,因而人权优先于法律,人权是法律、法治的灵魂。从最终意义上说,法律对权利的规定,不是在创造权利,而只是发现权利。一部世界法治史,堪称人类权利状况的记录史、演变史、发展史,也可以说是一部人类社会追求和谐、创造和谐的演变发展史。 
  第四,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将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内在和谐地、真实有机地统一起来。和谐社会既是法治社会,也是民主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合理说明公共权力的来源(权力归属),才能揭示公共权力行使的目的,也才能解释政府为什么应受到人民的监督,政府官员应当成为人民的公仆等等一系列民主政治的原理。宪法是民主和法治的最高规范,宪法确认基本人权,能够使“人民的权力”在宪治和法治过程中获得最高保障与实现,从而防止民主政治走向歧途,甚至步入“人治”的反面。著名人权学者徐显明教授曾经精辟地阐述了人权建设对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他指出:“民主、法治、人权是一面多棱镜。民主的表是法治,民主的里是人权。……理想的法治,指的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原、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法治是一系列排列规整的程序,人权是法治程序所要实现的组合本体。所谓民主,就是把要把这两者融合后的制度化。言民主而不言法治,言法治而不言人权,民主和法治都是虚假的。”[2] 既然不言人权,民主和法治都是虚假的,则不言人权则和谐社会也是虚幻的。 
   第五,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强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政府责任。除了公民主体以外,政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主体。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近现代政治决定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最基本的政治关系,协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构成了宪政民主的主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权利、利益和幸福。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政治实践表明,缺乏制约的国家权力往往是对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没有监督的国家权力不仅将侵越公民权利,而且将强化公民权利配置的不平等性,甚至将公民权利垄断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使社会丧失普遍正义和基本公正,引发社会的失衡、失序、失和,和谐社会将荡然无存。鉴此,必须建立责任轨道上的权力运行机制。责任即职责或义务,以及没有履行职责或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责任意味着政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产生它的人民或民意机关负责。意味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务,都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政府责任在形式上包含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而其内容包括:捍卫主权,抵抗侵略,维护领土完整;发展民族经济,强国富民;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厉行法治,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而这一切都直接或间接与人权相关。今天党和政府极力倡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执政原则,以及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其实都凝聚着人权的精神,凝聚着以人民的权利为本位,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执政方略。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 
 
  和谐社会的价值蕴涵十分丰富,如民主法治、友爱诚信、公平正义、健康有序、积极向上等,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由有四: 
  其一,追求和谐是生活在不同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中的人民的共同理想追求。不同国家受特定的经济、文化和历史条件的制约,对和谐社会的目标设定有所不同,实现途径和方法纷呈各异,和谐社会的表现形式和发展水准高低不一,但无论如何,人权在任何堪称“和谐”的国家和社会都应获得尊重和保障。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就庄严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这部伟大的宣言更是明白昭示:对人权的无知、忽视或蔑视,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离开尊重和保障人权来讨论和建构所谓和谐社会,无异于在沙滩上建造高楼。 
  其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牢牢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以人为本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而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社会是各种社会关系和谐的总和,其中又以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权力与权利关系、人民之间的权利与权利关系的和谐为主要内容。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根红线,贯穿于构建和谐社会实践的各个层面。经济建设上要把关注的目光从片面追求物质的增长和财富的积累,转移到坚持以人为中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来,充分尊重和发挥人的主体地位与作用,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政治建设上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宪政重塑,发展民主政治,拓展公民政治参与渠道,强化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法治建设方面要加快实现法律理念的彻底更新,健全民主科学的立法机制,完善执法司法为民的制度程序,在法治的轨道上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精神文明建设中要大力倡导人权观念、普及人权知识,营造全社会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爱护人的良好氛围,牢固树立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社会主流意识。 
    其三,和谐社会应当是人道、宽容和理性的社会,人道、宽容和理性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与精神支柱。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道、宽容和理性的核心价值。所谓人道,就是重视人和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根据在于人的本质的要求。人在本质上是主体,要求必须把人和动物区分开来。因此,自主是人的权利。有自主才有人的尊严和价值。人道意味着首先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其次要注重保障所有人作为人的所有权利,无论他是普通的农民、工人,还是病毒携带者、犯人、乞丐。 同时要注意将人文关怀向弱者和弱势群体倾斜。 
  没有任何差异的融合不是和谐社会的真实写照,和而不同才是和谐社会的真实状况。而只有宽容的社会才会容许和而不同。宽容首先是一种政治宽容,没有政治宽容,就谈不上社会宽容。而政治宽容并不否认政治决策中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否认人与人之间存在利益、社会、人种、民族及宗族信仰上的差别,而认为这些冲突或差别不应成为人们在政治上受歧视、受压迫的原因。宽容要求人们不能采取暴力的手段去争取自身的利益,也不能采用压服手段去解决人们在观念或看法上的分歧,只能采取理性、法治和妥协的方式去解决;其次,宽容也表现为社会宽容。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进行公平的竞争、如何看待经济利益的得失和经济收入的差距等越来越成为困扰人们思想的现实问题。人们发现,社会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得不到完美的体现。诚然,市场经济也体现了某种公正性,它为主体提供了同等的机会和准则。但是,由于社会个体在生理特质和社会特质上的差异,不同的经济主体的经济运行结果是迥异的,社会对收入差别要倡导宽容,非均衡发展虽然是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但贫富悬殊也不能太大,政府不仅要努力把“蛋糕”做大,还要努力把“蛋糕”切好、分好,保证社会的基本公正。 
  理性一方面表现在承认人具有认识事物的思辨能力,并充分肯定这种能力的独立性、自主性,因而为保障人们充分运用个人的思辨能力,发展个性而提供种种权利。另一方面表现在不承认在人之上有一个全能的主宰——神,也不承认在人间存在有神的代表——完人,而认为人的本性是不完善的,不仅人的认识要受到时空的局限,而且人也可能被感情和私欲所驱使,从而作出错误的决定。这不是否认人的能力,也不是否认人具有克服困难的力量,而仅仅是说,解决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不能靠上帝,也不能依赖什么“圣人”、“救星”、“英明领导”或“清官”,而只能依靠人民大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理性也使我们认识到:制度变革极易产生不和谐;市场经济的发展,总有各种机会和利益的得失,没有正义和公平的砝码,社会可能产生倾斜,利益分配可能出现不公,和谐关系可能产生变数;市场经济保证了较高的效率,但在一定程度上会诱发人们对眼前、短期效率的追求,社会长期效益可能因此失落,社会正义可能因此扭曲,不和谐的隐患可能由此滋生蔓延。 
  其四,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完善的内在动力。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它是在人类日益改善生产和生活方式、生活条件以及占有越来越多的物质文化财富中由低到高,渐次发展,不断进步。那么,什么是和谐社会发展完善的动力之源呢? 
  首先,美国哲学家赫舍尔说:人问“人是什么”时,“并不是寻找自己的起点,而是寻找自己的命运。”[3] 对于自身的命运,人类具有一种追求合理发展的思考力,这种思考使他能够追逐他预见到并估计到能够得到益处的目的,也就是人类可以计划和实行自己的合理发展。从人(公民)的命运出发,关心和改善人(公民)的生活方式,保障和扩大人(公民)的权利,提高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质素,是人类社会的理想追求,也是和谐社会发展完善的内在动力。 
  其次,人权价值的核心就是正义和公正,而追求和实现正义、公正恰恰构成建设和谐社会的动力之一。历史事实表明,公正和正义是社会状况和行为符合人的本质和权利的要求。人权理念具有的应然性,恰恰源自人的本质的要求。侵犯人权,意味着扭曲人的本质,就是不公正,就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之道。 
  最后,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人类文明发展完善的最根本的动力,因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人能够创造出有利于人成为人的历史,个中原因就在于人类自诞生起,就孜孜以求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意味着“人终于成为自己和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4] 人权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使人获得权利,重要的在于使人达到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目的和获得自由发展、自由解放的手段。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人类社会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追求人自身解放的历史链条,每一个社会形态都是这一链条中的一环,每一社会形态是前一社会形态的继续,人因而也比前一社会形态获得更多的解放。马克思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5] 到了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由于它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态”。[6] 因而在这个理想的社会,人权才真正实现了它的应然性的完美和充分的展现。这个时候,和谐社会也就达到了它完美的高级形式。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2]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一种人权史的解释》,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16日B1版。 
[3](美)赫舍尔:《人是谁》,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43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3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49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流量统计 | 管理登录  

粤ICP备05077604号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大学 文科大楼四楼  电话:0755-26958062

网站维护:黄杰、周旺辉  ;网页设计:黄杰、涂春光、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