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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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基本法还是符合基本法——评香港特区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7(6)条之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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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传…… [内容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是直接规范立法会的运作和权能的程序规则,它在规范立法会的内部运作及处理立法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具有重要作用。2006年立法会通过《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后,议员梁国雄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引用立法会《议事规则》,以涉及公帑开支为由,否决反对派议员提出的修订案,违反《香港基本法》。由此引发四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一是《议事规则》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二是《议事规则》第57(6)条是否抵触《香港基本法》?三是谁有权判断《议事规则》第57(6)条是否抵触《香港基本法》?四是梁国雄的司法覆核案对香港的政制有何影响?本文认为,《议事规则》属于立法会的立法范畴,和立法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但《议事规则》与立法会的一般立法在制定程序、调整范围和司法适用等方面有四点区别;无论从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来看,还是从宪法解释方法中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来看,《议事规则》第57(6)条不仅不违反基本法,相反,还十分切合第74条的立法目的,符合基本法关于政制体制的架构设计原则和精神;谁有权判断及如何判断《议事规则》第57(6)条是否符合基本法是一个在法理和实践中都十分复杂的问题。从法治精神来观之,只要有人提出司法覆核申请,香港法院就有受理并裁决的权力,但司法介入立法机关内部事务的方式未必是最妥当的,法院对涉及十分政治化的宪法覆核的案件应当保持“司法克制”或者“司法自律”。香港法院在程序上对该起司法覆核案作出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予以驳回是较好的处理方式;梁国雄向高院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不仅客观上扰乱了立法会的内部秩序和拉紧行政与立法关系,还可能会对香港政制系统内的各个部分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如何妥善处理该案件,是对司法机关法治能力和政治智慧的一大考验。如果法院作出最终生效实体裁决而不是作出程序上驳回的裁决,可能会导致带来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香港的司法机关对此案件保持足够的司法理性和自省能力是必要和适宜的。 [关键词] 特区立法会 议事规则 司法覆核 香港基本法 政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