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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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政治思维的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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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由于历史的主客观原因,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出现了“执政党”的历史地位与“革命党”的政治思维的角色错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通过重新认识中国社会现时的发展阶段和中国共产党现时的历史任务,并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目标,以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建设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循序渐进地实现了政治思维从革命党的“对立”与“务虚”向执政党的“中和”与“务实”的重大转变。 关键词:革命党;执政党;政治思维;角色错位;转变 走过了80多年风风雨雨的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其历史方位和历史任务业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纪念大会上指出:“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1]这就为我们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如何真正实现从传统的“革命党”向现代“执政党”转变的重大理论课题。 回首我们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历史地位上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事实转型,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其执政意识仍停留在革命党的思维上;尽管在建国之初,特别是“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曾对自己的执政地位有过比较积极正确的认识,但是由于国内外的主客观原因,很快又回到了革命党思维的轨道上,从而导致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长达30年的执政党的历史地位与革命党的政治思维的角色错位;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冲破坚冰、在“观念上”向“执政党”转型的开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理论上”向“执政党”的全面转型。 一、“革命党”与“执政党”的政治思维比较 所谓“革命党”是指以特定阶级的利益为基础,以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为基本任务,以领导人民夺取国家政权为目标的政治团体,其意识形态强调革命和斗争;所谓“执政党”是指以全社会利益为基础,以维护既有体制,使社会在既有体制下和正常秩序内运作为基本任务,以坚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为目标的执掌着国家政权的政治团体,其意识形态强调利益协调和社会合作。在深层价值理念上,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在哲学理念上,革命党的政治哲学是“一分为二”,而执政党的政治哲学是“一分为三”。 “一分为二”是将事物区分为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强调双方的矛盾对抗与斗争性。“一切过程中矛盾着的各方面,本来是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相互对立的。世界上一切事物的过程里和人们的思想里,都包含着这种带矛盾性的方面,无一例外。”[2] “矛盾的斗争贯穿于过程的始终,并使一过程向着他过程转换,矛盾的斗争无所不在,所以说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3] “一分为三”则是在将事物区分为左与右两个方面的基础上,进一步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二者又超越二者的“中”,从而将事物左、中、右地一分为三,并赋予“中”以协调、统领其余二者的突出地位。这里,中是就事物的静态而言;从动态来看,中也表现为和。概而言之,中就是静态的和,和则是动态的中。 2、在理论基础上,革命党的理论基础是阶级分析方法,而执政党以利益分析方法为其理论基础。 阶级分析方法是根据人们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关系,来确定人们的不同政治态度和立场,并以此来认识社会冲突来源的理论方法。其理论依据是“劳动价值理论”,它认为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生产资料占有者发财致富的原因就在于对不占有生产资料者所创造的价值的无偿占有,所以阶级分析方法是与“剥削”和“被剥削”的概念相联系的。而改变这种生产关系的根本途径就是打碎保护这种生产关系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以强制性手段改变这种生产关系、重建新的社会秩序。阶级分析方法是通过鼓动和强化阶级仇恨,利用暴力革命的方式,从而使处于非执政状态的政党问鼎国家政权的理论工具。 利益分析方法的理论依据则是资源的稀缺性。以此为出发点,来分析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兴起的缘由和社会秩序的建构。其价值取向是实现社会的大体“公正”。它排斥无政府状态下人们对公共资源非此即彼、零和博弈的极端性,强调通过利益协调和控制来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成员的“共赢”。它认为,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社会贫富差距存在的因素具有多元性:如社会分配机制不合理、地理环境因素或传统习俗造成的机会不均、社会成员自身不够努力而造成的争夺资源的能力低下等。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途径是:一方面执政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合法的富人、扶助穷人、扩大中间阶层;另一方面,厉行分配制度改革,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来实现社会的大体“公允”。所以利益分析方法强调通过缓和利益矛盾来保持社会稳定,是执政党保持执政地位的理论工具。 应当看到,阶级分析方法也是一种特殊的利益分析方法,它具有利益分析方法的一般特征,只不过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将社会利益进行了高度集中化和分离对抗化,以许诺建立新的利益分配秩序来赢得合法性;后者通过为社会所有的合法公民提供充分发展的机会、实现“共同富裕”并提供保障来获得合法性。两者的根本差异在于理论依据的不同。 3、在价值形态上,革命党处于革命的“应然”状态,而执政党处于建设的“实然”状态。 列宁指出:“先有革命的理论,后有革命的实践”,这种“革命的理论”往往是通过严谨的逻辑推演所得,因此不可避免地必然具有相当的超前性;而且在暴力夺权的非常时期,出于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向着反动统治发动革命斗争的需要,革命党必需用一种全新的、与当前政治现实绝然不同的、能够激发人们革命热情的崇高的革命理想来鼓舞和发动人民“砸碎万恶的旧世界”,寻求一种根本的解决,因此这种革命理想必需具有相当的超前性,是为“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4]。所以,革命党在价值形态上处于一种革命的“应然”状态,他们高举着“社会应当如此”的旗帜以发动和凝聚一切社会力量进行暴力夺权运动,充满着革命的浪漫主义色彩。 而作为执政党,由于历史地位和历史任务的转变,已经成为了执掌着国家政权并以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为主要任务的执政党,因为必须非常理性和非常务实地把目光转向具体的建设性实践活动中,从现实的具体条件出发而不能超越历史发展的阶段,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不能凭主观臆断,扎扎实实、循序渐进而不能凭革命热情而盲目冒进,因此,执政党在价值形态上处于一种建设的“实然”状态,“社会实际如此”是执政党一切行动的依据和最终归宿,从革命的浪漫主义蜕变为建设的现实主义。 综上所述,革命党的政治思维表现为“对立”和“务虚”,而执政党的政治思维表现为“中和”和“务实”。在“应然”时期,革命党需在“一分为二”的哲学理念和“阶级分析”的理论方法的指导下,将认清“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5]作为革命的首要问题,把“务虚”作为重要的斗争策略,通过对崇高理想的宣传来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动员,通过强化矛盾的对抗性和斗争性来实现问鼎政权的革命目标。这种政治思维的最通俗的表述有“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你死我活的斗争”;而在“实然”时期的执政党,则必须以体现“中和”价值的“一分为三”的哲学理念为指导,以客观反映“实然”状态的“务实”态度,通过 “利益分析”的理论方法来实现执政目标。这种执政方式强调社会矛盾的可调和性,以“全没有感情的法律”[6]为准绳,通过利益协调和利益缓和来保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裕”。两者一旦发生错位,则会导致实践中的重大失误,甚至会断送革命和建设的前程。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历史经验教训一再证明了这一点。 二、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政治思维转型的历史变迁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以及革命政权尚未实现完全巩固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革命党,通过对社会进行二元对立的阶级划分,并把阶级斗争作为政治生活的主题,是实现人民的利益自觉和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所必须的。但是,随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国内主要矛盾的变化,中国共产党本应顺理成章地完成向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现代执政党的转变。然而,由于受到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却延续了革命时期的政治思维模式,导致其行为模式和领导方式仍然带有浓重的革命色彩,甚至于已经惯常于使用阶级斗争、群众运动、以党代政、以政策代替法律的一些革命年代的领导方式和手段。尽管在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曾对自己的执政地位有过比较积极正确的认识,但是很快又回到了革命思维的轨道上。从而导致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长达30年的执政党的历史地位与革命党的政治思维的角色错位。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没能及时、自觉和有效地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由于对国际形势的错误估计,认为“战争是不可避免的”,从而使我国长期处于积极的备战状态,甚至国家经济的总体布局都带有相当程度的军事经济和战时经济的痕迹; 第二,“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的价值追求,使我们秉承了共产国际的革命输出传统,承担着“拯救三分之二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人们”(文革语)的国际共产主义义务,在世界政治舞台上长期扮演着革命党的角色; 第三,由于建设经验的匮乏使我们把建设中的挫折归结为党内外敌人的破坏,从而把阶级斗争作为政治生活的主题,以政治挂帅,不断在党内无寻找敌人,“阶级斗争一抓就灵”; 第四,革命时期形成的一整套工作方法有着巨大的历史惯性,在建设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思维定式和路径依赖而很容易被延续下来。 第五,由于苏联模式的影响,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传统认识长期停留在计划经济和公有制上,而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性又与我们在领导革命战争的高度集中管理方式相一致。它所具有的高度动员性和组织性的确具有某种优势,尤其是在革命热情尚未消退的情况下甚至能创造出某种奇迹,但是它在事实上却助长了革命政治思维的蔓延。 建国后的30多年,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历史地位”与“革命党的政治思维”的错位,致使“大跃进”、“人民公社”、乃至“文化大革命”这种全局性严重失误一再发生。在 “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大背景下,人们为表现革命热情而“宁左勿右”,从而把阶级斗争推向极端化。其结果是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受挫,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几乎断送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但中国共产党毕竟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的党。其所具有的实事求是的品质使之能够纠正自己的错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开始了对革命的执政思维进行反省,并逐步实现了政治思维从革命的“对立”和“务虚”向执政的 “中和”和“务实”转变。 这一重大转变在“观念上”滥觞的经典表述主要体现为邓小平的“摸论”、“猫论”和“不争论”上:“摸论”就是承认我们在开创一种全新的事业上缺乏经验,只有通过摸索来为未来总结经验,这为解决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选择困境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论工具,对指导中国渐进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工具理性价值;“猫论”在反对极左路线、促进思想解放的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理论指导作用;而“不争论”的政治思维则为我们做出勇敢的探索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使我国抓住了机遇,发展了自己。 党的十六大将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则是中国共产党 “在理论上”向 “执政党”的“务实中和” 全面转变的一个里程碑。它将共产党的合法性建立在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上,将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定位在代表全社会整体利益之上,强调执政党必须实现从“革命”和“斗争”理念向“建设”和“创新”价值的全面转变。[7] 三、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政治思维转变的几个根本性突破 如前所述,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逐步开始了政治思维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过程。这种向执政思维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上。 (一)、重新认识中国社会现时的发展阶段,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客观地讲,虽然马克思对社会形态的变更做出过明确的论述,但对于在像中国这样一个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通过暴力革命而建立起新政权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却是一个全新的问题,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探索。但由于受到前苏联的影响、革命政治思维的惯性作用以及革命热情高涨的负面冲击,致使实践探索一再失误。“超英赶美”口号的提出、“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都无不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思维的指导下希望“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急切心态。而这些错误的根本症结在于超越了历史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正确地分析了国情,做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8]其表述为:“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9],“这样的历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10]。“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和与时俱进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策略性选择和战略性选择的高度统一,它不仅解决了理论与现实的脱节问题,而且化解了来自极左教条主义对改革开放的责难,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灵活地根据客观实际进行理论和政策的调整与调适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客观地提出了中国共产党现时的历史任务——建设小康社会。 《共产党宣言》根据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规律性,科学地阐述了无产阶级关于争取人类彻底解放的基本历史进程,即“阶级的政治解放”、“经济的社会解放”和“人的自身解放”三个历史发展阶段[11]。所谓阶级的政治解放,是指在革命条件成熟的形势下,无产阶级通过夺取国家政权,作为实现解放全人类的政治前提;而所谓经济的社会解放,是指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之后通过发展社会生产,以创造人类彻底解放所必需的社会生产力。换言之,共产党在“阶级的政治解放”阶段,作为革命党,其历史任务就是夺取国家政权;在“经济的社会解放”阶段,作为执政党,其历史任务是提高生产力水平,千方百计寻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的这一理论事实上为我们提出了随着历史地位的转换而转变历史任务的重大课题。而我们党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正是由于对自己的历史任务缺乏清晰的认识致使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遭到严重挫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的恢复,党对我国现时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了新的认识,创造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它使我们对历史任务的认识从“阶级的政治解放”转向“经济的社会解放”,从而成功地实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因为“初级社会主义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的总体方向和目标的情况下,补经济、社会发展的课……完成那些资本主义对社会发展已经办到而我国还相差甚远的事”[12],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基本方向和总体目标的前提下,我们的历史任务就是更好、更快地实现资本主义已经办到和将要办到的事情,利用资本主义的成就发展社会主义,利用物对人统治的历史作用,最终创造条件,消灭物对人的统治——而这一历史任务在新时期的集中体现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局面。 (三)、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发展目标。 “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问题,一直是我们党在建国以来的不同历史时期试图解决却囿于客观历史条件而没能成功解决的重大课题,致使我们在发展道路上走了很多弯路。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确立,为我们创造性地解决这一课题提供了可能。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过程,史无前例地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有机统一起来。他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13],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这一举措的最重大意义在于:它为中国未来政治的法治化奠定了经济理论基础,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规则经济,一切行为都必须在一定的原则之上和特定的框架内运作;其次,它利用物对人的统治,“将人们自身所固有的自利性重新回复到社会规范的范围内”[14],并对人的理性精神给予了充分肯定,使人们的物质利益正当化,从而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的生动表述;再者,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强化了人的主体性,使人本身成为目的,不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从而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发展培育了大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和竞争实体,从而为摆脱物对人的统治创造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实现了社会分层“以经济地位为依据”向“以法律为准绳”的跨越。 革命党的理论分析方法是以劳动价值理论为理论依据的“阶级分析方法”,它将无产阶级贫困的全部原因归结为剥削阶级的剥削,其所衍生出来的判断人们政治态度的标准是财产多寡和经济地位的高低,并最终演变成“越富越反动,越穷越革命”的极左论调;而在政治泛化的背景下,严重地挫伤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的积极性。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也逐步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15]这是党实事求是地从新时期的客观历史现实出发,对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进行的从新考量。而以此为基点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则实现了对革命党所奉行的“经济地位决定政治态度”的标准的全面超越。在执政党的视野中,只有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守法公民”与作奸犯科、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之分,而判断标准和衡量准绳就是法律,从而使“人民”的外延得到与时俱进的扩展。由此,中国共产党合乎潮流地提出了“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16]的口号,这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党的先进性、坚持执政为民的价值出发所发出的政治吁求。 (五)、解决了党在新时期执政合法性获取途径制度化的重大课题。 客观地讲,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成功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是将自己执政的合法性建立在革命成就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对所处历史阶段和历史任务的错误认识,致使我们把“阶级斗争”视作合法性的诉求手段,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却使这种合法性几乎丧失殆尽。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果断地把工作中心转向经济建设,通过显著的经济绩效来重塑党的执政合法性。但是客观地讲,无论是诉诸阶级斗争还是经济发展,都寄希望于通过执政效果来巩固合法性,都是远不够成熟的合法性诉求,因为前者不能成为一种常态,只适用于阶级矛盾尖锐激化的非常时期;后者因为经济发展的自身规律以及其他诸多相关因素的制约而不稳定、不可靠。因此,对现代意义的执政党来说,实现合法性获取途径的制度化成为其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在回答关于历史的治乱循环问题时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找到了民主”,尽管建国后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制约,这一设想在实践中遭到极大挫折,但是,这是中国共产党对自己执政合法性的制度化作出的最早的探索和设想,也体现出对民主价值的充分肯定,为执政党对执政合法性诉求的探索具有重大的启示作用。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也就是说要保证“党的领导”,则必须诉诸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倘若缺乏现实的实现途径和法定程序则会流于虚无主义,所以“人民当家作主”这种实质性民主又必须依靠“依法治国”这种程序性民主加以保证。“依法治国”既要求中国共产党以民主的、开放的、协商的和得到普遍认同的形式综合和表达人民意志和利益,也要求在现行体制内为公众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程序化的、定量、公开、有效的利益要求表达渠道以及反映这种利益要求的民意表达机制,允许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和意志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有序地表达,从而使公众增强对民主程序的基本认同,并将之转化为对党的领导和决策的认同,以实现党的执政获得基于公众普遍认同的程序合法性,达到党的合法性诉求的制度化。 (六)、肯定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价值。 中国从来就只有人治的传统,没有法治传统。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毛泽东的个人权威被神化,其一切言论都被奉为“最高指示”,并最终演化成严重形而上学的“两个凡是”的错误观点。文化大革命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将人治的弊端暴露无遗。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被否定,人们开始反思人治政治,并在理论上逐步向现代“法治”治国方略探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7]而江泽民同志在党的15大上则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方针,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18],从而在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实现了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这一举措对我国实现政治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1、它确认了法律的最高权威,一切国家事务必须依法进行,这是对长期以来一切国家事务依据“政策”和“个别领导人意志”进行的一种反动,从而改变了法律在制度架构中的从属地位;2、它赋予了法律相对稳定性,任何人不能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随心所欲地更改和解释法律,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的局面;3、肯定了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这是法治的精髓所在,是对“刑不上大夫”的人治传统的根本性超越。而作为执政党和法治的治理者的中国共产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换言之,党的权力不是没有上限的、更不是不受制约的,实行法治的治理者本身也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这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 结语: 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政治思维转变,体现在从“对立”走向“中和”,从“务虚”走向“务实”,从“实现共产主义只争朝夕”的崇高与浪漫到“聚精会神地搞建设”的脚踏实地等的方方面面,这些实际上就是理性的回归,是经历了在革命战争的“非常时期”曾经有过高举着理想主义旗帜暴力夺权的“非常之举”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党的历史地位确立后,对党内残存的非理性和革命浪漫主义的清理——这是一种正本清源的努力,它使我们党由一个传统意义上“暴力夺权”的革命党全面转变为一个现代意义上“执政为民”执政党,并为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局面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保障。 -------------------------------------------------------------------------------- [1]江泽民:《论三个代表》,第16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27页,人民出版社 [3]同上,第333页 [4]同上,第17页 [5]同上,第3页 [6]亚里斯多德:《政治学》,第163页,商务印书馆, 1995年版, [7]张定淮、涂春光:《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政治文化转型》,《深圳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8]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52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0]王梦奎、林兆木:《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第16页,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版 [11]刘德厚:《对马克思人类解放历史进程学说的再认识》,《武汉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12]同上 [13]同10,第373页 [14]张定淮:《中国共产党在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夏季号 [15]同1,第170页 [16]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第16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7]同10,第146页 [18]江泽民:《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3月13日) [19]《中国共产党章程》 |